转自:河北法制报
本报讯 (赵冰洁 杨晓健)6月3日,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修改的《清东陵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公布。《办法》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关系,确保世界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唐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自1999年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经过了4次修改。实施25年来,清东陵保护工作取得良好效果。此次修改完善了全域保护机制,使文物本体及环境保护管控更加精细化,进一步规范了陵区内建设施工行为,让文化遗产融入现代生活,推动文化保护与文化惠民双向奔赴。”
聚焦全面保护,管护责任更加明晰。修改后的《办法》着力破除监管执法盲区,使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对遵化市人民政府及财政、公安、发展改革、文化广电和旅游等14个部门,以及东陵满族乡、马兰峪镇、石门镇人民政府的保护管理职责予以明确,构建了“保护区统筹管理、属地政府分工负责、有关部门协同联动”的全域保护机制。
聚集发展变化,建设行为更加规范。修改后的《办法》对文物保护规划编制的审查、批准程序予以再明确;对必须在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工程,进一步严格了审批流程;对村镇建设、架设空中输电或者通讯线路、埋设地下燃气管道等行为予以规范,为加强源头管控,强化末端守护,使文物本体及环境保护管控更加精细化,防止发生人为破坏提供了坚实法律保障。
聚集责任落实,执法主体更加明确。修改后的《办法》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予以修改,增强了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对文物保护和执法的主观能动性和可操作性,为及时处置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有效破解“看得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的执法困境,确保责任落实、执法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