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评论员
作为我国首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民营经济促进法”),已于5月20日起正式施行。该法将我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确定为法律制度,以更好地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意义重大。
民营经济促进法施行后,各地区、各部门都掀起了学习、贯彻的热潮。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教育、警示、震慑作用,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5件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典型刑事案例。
据最高法网站介绍,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特点:
一是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在燕某、孙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中,二被告人作为某控股公司董事,收受贿赂5.6亿余元,造成所在公司巨额经济损失;在石某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案中,被告人作为某互联网企业工作人员,收受贿赂608万元并侵占公司财物366万元,严重侵害所在互联网企业权益;在周某萍挪用资金案中,被告人作为某连锁公司经理,挪用公司资金487万元归个人使用,影响公司资金安全。腐败的工作人员是民营企业的“蛀虫”,清除这些“蛀虫”,有利于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人民法院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昭示民营企业的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同样不可侵犯,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二是依法惩治破坏市场秩序犯罪。在张某剑强迫交易案中,被告人强迫多家商户以不合理价格与之交易;在廖某茂合同诈骗案中,被告人通过财务造假实施合同诈骗,导致被害企业遭受巨额经济损失。人民法院依法惩处破坏市场秩序犯罪,体现了人民法院为民营经济发展构建安全稳定社会环境和公平公正市场环境的坚定立场。
三是加大追赃挽损工作力度。在燕某、孙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中,人民法院追缴犯罪所得及孳息;在廖某茂合同诈骗案中,人民法院积极协同有关部门追缴犯罪所得并发还被害单位。人民法院依法追缴犯罪所得,彰显了人民法院决不让犯罪分子从犯罪行为中获利、最大限度地减少被害企业损失的鲜明态度。
这是人民法院全力做好民营经济促进法落地工作、全面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环境的实际举措。
回过头来看,民营经济促进法紧紧围绕民营企业普遍关注的痛点、难点和堵点问题,在公平竞争、投资融资促进、规范经营以及权益保护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制度设计。比如,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推动构建民营经济组织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支持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廉洁风险防控,推动民营经济组织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及时预防、发现、治理经营中违法违规等问题。”第五十八条规定:“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规定从多方面维护了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权益,切实回应了民营企业的发展期盼。
再回到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司法机关发布的典型案例,具有特别的普法价值和普法效果:一是将抽象的法律条文具象化,增强法律的可理解性;二是诠释法律精神和原则,传递法治价值观;三是提示新型疑难法律问题,引导社会关注和讨论;四是发挥警示威慑作用,预防违法犯罪。
总的说来,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极大地提升了普法的精准性、实效性,是法治宣传和普法工作最生动、最有效的教材,期待司法机关提炼、发布更多的标杆案例,将其转化为社会和企业看得懂、用得上的“法治教科书”。也期待全社会都能认真学习、贯彻民营经济促进法,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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