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班说停就停
当充钱一时爽
遇上退钱愁断肠
消费者该咋办?
机构资不抵债停摆
19名家长集体起诉
某培训机构系一家从事儿童电脑编程教育的培训机构,所属公司于2019年成立。2020年至2021年间,殷某、吴某等19名家长在该培训机构为其孩子办理课程会员卡,并签订《课程协议书》,就课程学习的地点、时间、课时、费用等做出约定。
2022年2月,某培训机构对外发出公告,称因其经营不善,暂停所有课程,并单方宣布将剩余课程转入第三方培训机构。该培训机构校长在微信群里表示目前机构已经是资不抵债,教学器具均变卖用于支付老师工资,向总部机构退回器材所申请的退款还未到账,其承诺账户一旦有钱入账会尽快付清欠款,同时也在尽全力寻找优秀的培训机构为孩子办理转校。在家长们的要求下,该机构校长出示其与另一家培训机构老师商量转接学员的聊天记录,并承诺派出对应负责老师跟踪一段时间,以确保学员上课质量。
部分家长表示,不接受转机构,只要求退款。家长们认为,此前因某培训机构所处地理位置租金过高,其已有过一次变更地址的情况。现在该培训机构无法提供课程服务,且在未取得家长们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关停并把孩子转到其他机构,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后续,家长们要求该培训机构提供退费期限也无任何回应,遂将该培训机构诉至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请求退回课程会员卡中未消费的课时费用。
法院:培训机构应退还预存课时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殷某、吴某等19名消费者有权要求某培训机构退还其预存于课程会员卡中未消费的课时费用。案涉《课程协议书》均系双方当事人意思真实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因某培训机构单方宣告将剩余课程转入第三方培训机构并停业,其无法提供课程服务,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对殷某、吴某等19名消费者要求解除其与某培训机构签订的《课程协议书》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某培训机构应当承担返还剩余课时费的义务。
据此,在充分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结合购买课程类目、金额、剩余课时量等因素,最终判决某培训机构退还殷某、吴某等19名消费者剩余未消费课时费共计13万余元。现判决已依法生效。
法官:预付式消费新规实施
明确四类可解约情形
近年,预付式消费(如会员卡、充值卡、课时包等)已成为餐饮、健身、教育、美容等行业的常见商业模式,消费者预先支付费用以获得后续商品或服务。该模式凭借便利性和优惠吸引消费者,但存在经营者违约风险。
2025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5年5月1日正式施行。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二)未经消费者同意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三)承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却不能正常提供;(四)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消费者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其他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后,消费者因身体健康等自身客观原因致使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平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可以请求变更或者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
文章来源:公众号@湖南高院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编辑|杨立桐 王立芳
主编|王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