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6月10日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
7件商标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苏州市凯栋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犯“YKK”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1月,江苏省常熟市市场监管局在调查苏州孜音服饰有限公司开设的网店涉嫌销售侵权服装的案件时,发现上游供应商的重要违法线索,遂组织精干力量摸排。3月21日,常熟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部门对苏州市凯栋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印有“YKK”标识的拉链1261条,印有“YKK”标识的拉链头108万余枚。经权利人辨认,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150余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相关规定,且涉嫌构成犯罪。2024年3月,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行政处罚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相关规定,将该案移送常熟市公安局处理。
案例二、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爱豆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案
2024年4月,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管局在走访某互联网视频平台时,得知近期出现了一批推广假冒耐克、路易威登等国际知名品牌运动鞋的视频,尽管平台已采取视频下架、账号封禁等管理措施,但因为同商标权利人没有直接沟通渠道,无法精准定位打击传播链条。执法人员迅速与相关商标权利人联系,在商标权利人、平台运营方的密切配合下,锁定售假源头及背后推广营销产业链条。经查,当事人作为广告代理商,在未对视频内容进行审核的情况下,为4个售假视频提供流量推广服务,共收取推广费33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侵权行为。2024年9月,杨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海爱豆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罚款66万元,并将相关售假线索移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
案例三、广东省市场监管局组织查处生产销售侵犯“Kayou”注册商标专用权动漫卡牌产品系列案
2024年10月23日,广东省市场监管局组织东莞市市场监管局、东莞市市场监管局东城分局对位于东莞市东城街道的14个涉嫌生产、销售侵犯浙江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Kayou”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动漫卡牌产品的场所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检查经营主体14个,现场扣押涉嫌侵权动漫卡牌3448盒,带有“Kayou”字样的侵权塑料薄膜3884张,货值金额合计13.6万元,立案12宗。
经查,当事人未经许可,购入商标权利人所生产的动漫卡牌盒装产品后,对盒内的卡牌密封包装袋开微孔、使用内窥视镜观察,识别出高等级珍稀卡牌后,拆包将高等级珍稀卡牌抽出使用普通卡牌替换后复原包装,并用擅自印制的带有“Kayou”标识透明包装膜重新塑封包装后进行销售,改变了产品原有物理状态,损害权利人注册商标的信誉承载功能,违反了《商标法》相关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024年,东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12名生产、销售侵犯浙江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Kayou”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侵权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山东省青岛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高新区烁禾服饰工作室侵犯“ERDOS”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12月,山东省青岛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高新区烁禾服饰工作室生产销售侵犯“ERDO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4年10月底,青岛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商标权人举报,对当事人涉嫌制售“ERDOS”标识羊绒衫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进行核查。12月24日,联合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对当事人开展检查。现场发现带有“ERDOS”标识的羊绒衫28件、裤子1件,以及大量假冒标识材料,包括领标2100个、水洗标6880个、拉链977个,用于网络经营的手机11台,初步判定涉案金额6万余元。
依据《行政处罚法》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相关规定,青岛市市场监管局当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案例五、山西省阳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山西铭嘉纸业有限公司侵犯“维达”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7月18日,山西省阳泉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提供的案件线索,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联合阳泉市公安局食药侦支队、平定县公安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权利人辨认,当事人厂房内堆放的卫生纸、包装膜、包装袋、卷杆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该公司自2023年3月起,盈利模式为从外地购进卫生纸原材料生产侵权“维达”卫生纸,然后通过4家网店线上销售。现场共查扣侵权卫生纸3580提,包装膜、包装袋215kg,卷杆2650根,经查明货值金额共计312万余元。
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六、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何某生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商标案
2024年10月,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市场监管局对何某生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2万元。
2024年5月,四川省青川县市场监管局接上级交办线索,对何某生涉嫌恶意注册商标行为展开调查。经查,当事人何某生自2021年起,通过注册空壳个体工商户(新罗区雷翔森百货商行)及冒用他人身份(贾某春)等手段,跨省委托河南某代理机构抢注“翠云廊”“峨眉山”等知名景点商标102件,其中成功注册36件。其行为特征表现为:注册类别与经营范围无关联、实体店铺长期无实际经营、存在商标转让牟利事实(违法所得4000元),构成典型的恶意囤积商标行为。
2024年10月,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市场监管局对何某生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2万元。
案例七、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冯某侵犯“赣南脐橙”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12月,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某工业园的一家脐橙果品加工厂存在将福建产脐橙冒充赣南脐橙的行为。该局接举报后立即联合县公安局对该果品加工厂进行执法检查。冯某从2023年10月开始,从福建省永春县先后购进脐橙15万斤并运输至寻乌县杨梅坑工业园的果品加工厂进行加工。至案发时,冯某将11.9万斤“福建”脐橙进行了清洗、分级,并以3.15元/斤的价格对外销售了1万斤,剩余14万斤“福建”脐橙尚未分装。
当事人销售“福建”脐橙时在包装上贴有“赣南脐橙”标识,侵犯了“赣南脐橙”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经营额为3.15万元,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违法行为。2024年1月,赣州市寻乌县市场监管局对冯某依法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9.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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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责任编辑:张雁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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