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评论员 李蕾
“基金管理费从基金收益或利息中支付,原则上不允许在本金中列支……”近日,广东省财政厅发布《广东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其中关于管理费缴付的规范打破行业通行惯例,引发行业广泛关注。
众所周知,私募股权投资行业比较通行的收费模式是“2% +20%”,也就是基金管理人每年度收取基金规模2%的管理费,用于支付基金运营和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另外提取基金收益的20%作为carry(行业一种核心激励机制),也就是绩效收益或业绩报酬。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稳定的管理费收入是基金管理人重要的运营保障。
此次广东发布的新规则彻底打破了这种“稳赚不赔”收费模式,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这是一次对政府投资基金运作模式的深度调整,其后续影响可能会波及创投行业的方方面面。
笔者注意到,首先,根据该管理办法,基金管理费一般应以实缴出资或实际投资金额为计费基础,颠覆了行业通行的“认缴规模计费”惯例;其次,规定基金管理费从基金收益或利息中支付,原则上不允许在本金中列支,如基金暂未产生收益或利息时可先从本金中预支,但需后续补回;再次,基金存续期满后不得收取管理费。
尽管相关收费模式仅为广东本地的规定,但不少业内人士认为其“示范效应”不容忽视,这些新的规定意味着GP(普通合伙人)管理费收入模式可能要“变天”了,一级市场进入“管理费重构时代”,创投行业面临深度洗牌。
那么,管理费重构背后,可能对创投行业带来哪些影响呢?
在笔者看来,第一,广东新规之下管理费缴付应视基金考核情况而定,打破了以往相对固定、与基金规模直接挂钩的收费模式。如果基金运行不佳、没有产生收益甚至出现亏损,那么基金管理人可能面临无管理费可收的尴尬情况,甚至需要自掏腰包补回预支管理费。这也意味着GP不能再单纯依靠管理费维持运营,倒逼其更加注重投资项目的选择和管理、提升基金的业绩表现,以获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
第二,新规规定管理费在基金收益中支付,改变了以往可能通过其他方式列支管理费的路径,也进一步强化了管理费与基金盈利能力的关联性。
第三,基金存续期满后不得收费,这一条款明确了管理费收取的时间边界,显著压缩了GP的“被动收费”空间,有助于规范基金管理秩序。
对于创投行业来说,这些影响和变化,既带来了挑战,也带来了机遇。
从挑战方面来看,当地部分GP尤其是一些中小机构可能面临较大的经营压力。由于管理费与业绩考核挂钩,如果基金在短期内未能达到考核标准,GP的收入将受到直接影响,可能导致其运营资金紧张,影响团队稳定和业务拓展。此外,对于一些处于行业发展初期、尚未形成稳定盈利模式的创投机构,新规的实施可能会使其面临更大的生存困境。
当然,我们也应当认识到,任何制度变革都伴随着洗礼与阵痛。
从机遇方面来看,创投行业洗牌速度有望进一步加快,推动优胜劣汰,激发市场活力,让那些真正具备优秀投资眼光、专业管理能力的GP在新的考核机制下脱颖而出,提升行业整体的专业化水平。
笔者认为,上述地方新规的出台看似只是收费模式的调整,但背后是政府投资基金领域的一次重要探索,必将对整个行业生态重塑起到重要推动作用。未来,如何平衡政策导向与市场规律、兼顾效率与包容,将是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制度需要持续探索和解决的关键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