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张仲谋与被执行人霍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霍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法院多次查询均未找到被执行人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张仲谋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悬赏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2023)陕 0104 执 4102 号
执行依据:(2023)陕 01 民终 3558 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 280000 元及相关利息、案件受理费 7720 元
被执行人:霍健,男,1960 年 7 月 21 日出生,汉族,住永宁庄 3 号楼 3 层 28 号。
悬赏期限: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及申请执行人已掌握的财产线索不属于悬赏范围),经本院查证属实并全部执行到位的,本院将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承诺,按照实际执行到位款项的 10%(最低不少于 1000 元)支付悬赏金。两人以上提供同一线索的,悬赏金由首先提供者一方获得,联名共同提供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本院严格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29-87373985
联系人:刘法官
02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张正海与被执行人西安第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第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西安第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第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法院多次查询均未找到被执行人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张正海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悬赏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2023)陕0104执9236号
执行依据:(2023)第514号仲裁裁决书
执行标的:30000元
被执行人:西安第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朱宏路福清商会大厦1507室。
法定代表人:夏巧丽。被执行人:西安第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大土门56号世合小区B座0602室。
法定代表人:刘冠男,该公司总经理。悬赏期限: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
悬赏期限: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及申请执行人已掌握的财产线索不属于悬赏范围),经本院查证属实并全部执行到位的,本院将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承诺,按照实际执行到位款项的10%(最低不少于1000元)支付悬赏金。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下落线索,经本院查证属实,本院将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承诺,支付悬赏金2000元。两人以上提供同一线索的,悬赏金由首先提供者一方获得,联名共同提供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本院严格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29-87373985
联系人:刘法官
03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张宜民与刘金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法院多次查询均未找到被执行人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张宜民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悬赏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2024)陕0104执1966号
执行依据:(2023)陕0104民初15450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人民币43510元。
被执行人:刘金金,男,198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城关镇裕兴路矿务局家属院,公民身份证号码:61052519811229001X
凡向我院举报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包括但不限于:被执行人下落、被执行人虚假报告财产情况的线索、被执行人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规定的线索、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线索等。),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人承诺对举报人给予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悬赏金。悬赏金支付方式为:执行回款金额在优先扣除法院执行费用后,提供线索人持悬赏公告领取。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本院将严格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29-87221521
联系人:鲁 哲 李金波
04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马静雯与赵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法院多次查询均未找到被执行人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马静雯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悬赏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2023)陕0104执4101号
执行依据:(2022)陕0104民初14664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人民币146551.00元。
被执行人:赵亮,男,199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口镇口镇村五组3号,身份证号:610423199903131732
凡向我院举报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包括但不限于:被执行人下落、被执行人虚假报告财产情况的线索、被执行人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规定的线索、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线索等。),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人承诺对举报人给予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悬赏金。悬赏金支付方式为:执行回款金额在优先扣除法院执行费用后,提供线索人持悬赏公告领取。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本院将严格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29-87219181
联系人:鲁 哲 王 川
05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石书本与江军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法院多次查询均未找到被执行人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石书本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悬赏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2024)陕0104执4381号
执行依据:(2024)陕0104民初3983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人民币153835元。
被执行人:江军章,男,1975年0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乐家乡六村十组022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750911291X。
凡向我院举报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包括但不限于:被执行人下落、被执行人虚假报告财产情况的线索、被执行人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规定的线索、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线索等。),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人承诺对举报人给予1000元悬赏金。悬赏金支付方式为:执行回款金额在优先扣除法院执行费用后,提供线索人持悬赏公告领取。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本院将严格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29-87221521
联系人:鲁 哲 李金波
06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韩圆与陈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法院多次查询均未找到被执行人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韩圆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悬赏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2024)陕0104执5739号
执行依据: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24)川成蜀证执字第2812号执行证书
执行标的:人民币5867.70元。
被执行人:何明俊,男,200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小学习东巷 28 号号,身份证号:610104200309141612。
凡向我院举报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包括但不限于:被执行人下落、被执行人虚假报告财产情况的线索、被执行人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规定的线索、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线索等。),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人承诺对举报人给予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作为奖励。悬赏金支付方式为:执行回款金额在优先扣除法院执行费用后,提供线索人持悬赏公告领取。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本院将严格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29-87627397
联系人:鲁 哲 王 川
来源:西安莲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