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维权中,如何让急需的治病钱、生活费、劳动报酬在判决前到位,避免生活或生产陷入绝境?申请“先予执行”是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
勉县法院褒联法庭受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年逾八旬的原告李某在事故中遭受颅脑损伤,引发精神障碍(重度智能损害),构成三级伤残,需大部分护理依赖。尽管侵权方及保险公司已垫付8万余元,但实际医疗支出近18万元,后续费用高昂。李某的女儿李丽表示:“我独自肩负起照料父母和筹措费用的重担,四处借贷,我现在直接心力交瘁,我真不知道接下来咋办呀……。”
庭审后,承办法官敏锐察觉到李丽的困境,特意留下李丽和被告保险公司代理人沟通。法官恳切指出:“本案护理费你们双方分歧巨大,原告认为已实际花费5万余元但证据不齐,法院还需做大量调查核实工作。且基于你们的分歧,本案也有一定上诉风险。但原告现急需后续护理和治疗费用,等着生效判决付款,实在来不及了。鉴于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保险公司能否在宣判前再垫付部分款项,解燃眉之急?”
李丽听闻法官说出了自己难以启齿的请求,连日压力涌上心头,眼眶瞬间红了。保险公司认可责任划分,但因已垫付8万余元,继续垫付无法通过内部审批。
法官遂主动向原告释明先予执行的相关制度规定,由原告提交申请,法官排除双方争议的护理费部分,针对事实清楚的无争议项目迅速裁定保险公司先行支付李某10万元用于治疗,并督促其尽快履行。
几天后,李丽拿到这10万元“救命钱”,激动致电法官:“太感谢您了!我们快撑不下去了,是您帮了我们全家!”法官也由衷欣慰。案件判决扣除被告保险公司已垫付的款项后,再向原告支付赔偿款37余万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可申请先予执行的情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9条):
1.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 追索劳动报酬的;
3. 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申请注意事项:
1.特定条件(《民事诉讼法》第110条):
2.当事人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3. 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生活或生产经营;
4.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风险提示: 法院可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不提供则驳回申请。若申请人败诉,需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作者:王慧 张瑛
编辑:赵佳欣
责编:翟力强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