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五道口江湖)
4月24日背景东城区人民法院和北京二中院公布的裁判文书
原告:申某
被告:某证某公司【东城,与债承相关,这是什么单位???还有人才池,应该类似于轮岗】
申某:申某于2023年12月1日入职某证某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23年12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试用期为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申某从事岗位为业务岗位。聘用期税前薪水为25000元/月(暂定),日后薪资调整将依据员工工作表现及公司的经营情况而定。但是,就在转正的时候,2024年2月1日起,某证某公司将申某工资调整为10000元。
2024年7月31日,某证某公司向申某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为:不服从公司管理、存在迟到情况、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存在不诚信行为。申某在职期间未承担任何项目,对债券承担工作无任何商机和推进,工作业绩和薪酬标准不匹配
某证某公司的行为:【以下都是公司的观点,我个人认为是耍流氓行为】
1、关于迟到:
2024年5月22日,某证某公司发布《关于重申业务开拓部人才池考勤管理要求的通知》,要求业务开拓部人才池员工应根据公司要求通过“钉钉”软件进行上下班考勤打卡,并提交日报,如累计出现3次及以上不打卡、未经审批离开工作岗位达半小时或不按规定提交日报的,将予以辞退。某证某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2024年6月17日,申某9:03分上班,晚到3分钟记为迟到。
2、关于不诚信:
某证某公司向申某前工作单位某证券有限公司发函,要求确认:申某在该公司工作时间为2021年12月至2023年11月,离开时岗位为发行岗,职级为SA2;工作表现最后一年绩效评估级别为B;未在公司受到过处罚及无违反廉洁从业\诚信\执业声誉规定情形,该调查函显示由发行六部负责人王某签字。某证某公司主张上述调查函中签字非王某本人签字,申某存在欺诈行为,但未就其主张提交证据
3、其他
根据《员工录用意向书》中约定的“申某薪资的调整将根据申某工作表现及某证某公司的经营情况而定”,所以从25000降到10000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法院认为:
1、仅有一次迟到,未违反某证某《关于重申业务开拓部人才池考勤管理要求的通知》,载明如果累计出现3次及以上不打卡、未经审批离开工作岗位达半小时或不按规定提交日报的,将予以辞退
2、关于某证某公司所称的申某不服从公司管理、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存在不诚信行为的情况,某证某公司仅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不足以证明
3、降低申某工资标准并未与申某协商一致
4、某证某公司降低申某工资标准并未与申某协商一致,且公司并未举证降低劳动报酬的依据
所以赔偿工资差额9万,赔偿2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150000元期间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150000元
ps:看了下,2.5万月薪把人家从投行招过来,过了试用期,只愿意给1万????然后拿着放大镜找毛病,找各种机会给开除???是不是这个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