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政府采购报
【实务探讨】
如何解决供应商虚假承诺问题
■ 张宪温 黄蔚钦
2021年11月,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明确在北京等6个城市开展简化供应商资格形式审查试点,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材料。2022年,党中央、国务院《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进一步提出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强化信用承诺与失信惩戒。202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202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动计划》要求分领域进一步推广信用承诺制,将履约践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同年,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先行区试点创建工作将政府采购“信用承诺制”纳入改革事项。该政策核心旨在通过“宽进严管”模式降低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同时依托信用体系实现动态监管,推动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优化。
“信用承诺制”的实施成效与潜在挑战
各地财政部门积极响应政策要求,大力推行“信用承诺制”。供应商可通过书面声明或承诺替代传统的财务审计报告、纳税证明等原始材料,显著降低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成本,提升市场主体积极性与便利性,有力推动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与营商环境优化。
然而,实践中部分地区暴露出一些短板,由于采购文件缺乏对虚假承诺的系统性防范与处置机制,资格审查仅停留在承诺文件的形式合规性审查,未建立后续数据核验与实质审核机制。这一缺陷被部分不良供应商利用,通过虚假承诺谋取中标,导致政府采购秩序紊乱、采购效率受损。近年来,通过质疑、投诉等渠道查处的失信案例呈逐年上升趋势,制度漏洞亟待填补。
风险防控与制度优化的系统性建议
——强化信用承诺全流程动态监管。一是完善“宽进严管”机制。笔者认为,可以推行“一次性审查+全周期复用”机制,供应商在年度信用评价中一次性提交财务报告、纳税记录等核心材料。财政部门要定期开展抽查,对中标供应商按不低于20%的比例开展事后核查,重点核查财务状况、社保缴纳等高风险承诺项,结果纳入信用档案。
二是建立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对连续三年无失信记录的供应商实行“承诺免检”,对曾有虚假承诺行为的供应商,要求其在后续投标中提交原始证明材料。
——构建多方协同的风险防控体系。一是明确责任主体与协作机制。采购人承担承诺真实性初审责任,在定标环节应对投标人尤其是中标供应商提交的资质材料进行认真研判、合规审查,如评审有误可在中标结果公示前及时纠正。同时,财政部门要联合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持续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对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从严处罚。
二是技术赋能提升监管效率。在政府采购交易平台中增设“信用承诺核验模块”,自动抓取企业公开信息(如年报、行政处罚记录)与承诺内容匹配,对存疑承诺启动人工复核流程,要求供应商在24小时内补充佐证材料,否则取消投标资格。
——加大失信惩戒与合规引导力度。一是细化惩戒措施。对首次提供虚假承诺的供应商,可取消当次中标资格并禁止其1年内参与政府采购。对重复违规者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平台公示,并限制其法人代表关联企业投标。
二是强化正向激励与教育。对信用评级优秀的供应商给予评审加分、保证金减免等优惠;定期组织“信用承诺制”政策培训,发布《合规操作指南》,明确承诺书填写规范与法律边界。
另外,笔者认为应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法进度,明确信用承诺的法律效力及虚假承诺的罚则,并出台《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办法》,细化承诺内容、核查程序与惩戒标准。
总之,“信用承诺制”改革需以“技术赋能监管、制度约束失信、法治保障公平”为原则,通过全流程闭环管理、跨部门协同治理与信用文化建设,实现政府采购效率与风险防控的平衡,最终营造透明、公正、高效的政府采购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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