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天津发布
6月9日,市商务局印发关于《天津市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其中明确,报废符合条件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2万元;报废符合条件旧车并购买燃油乘用车的,补贴1.5万元。全文如下:
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汽车报废更新补贴
申请“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
现将《天津市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一件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6月6日
(联系人:市商务局市场处;联系电话:022-23537155)
天津市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一件事”
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2025年度新一批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推动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一件事”在我市落实落地,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践行“四个善作善成”的重要要求,以“高效办成一件事”为原则,进一步优化审核流程,实现办事方式多元化、办事流程最优化、办事材料最简化、办事成本最小化,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促进政府职能重塑变革,激发经济社会发展内生动力,提升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服务内容
(一)活动时间
活动于2025年1月1日0时开始,实行资金总量控制,资金使用完毕即止,最晚2025年12月31日24时结束。
(二)补贴申请
1.报废符合条件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2万元;
个人消费者报废2012年6月30日(含当日,下同)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4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及其他燃料乘用车,或2018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
2. 报废符合条件旧车并购买燃油乘用车的,补贴1.5万元;
个人消费者报废2012年6月30日(含当日,下同)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4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及其他燃料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位个人消费者最多享受一次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参加申请补贴的报废汽车所有人和新购置汽车所有人应为同一个人消费者,其所报废的符合条件的旧车,应当于2025年1月8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至补贴资金兑付前,其所新购置的汽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3. 做好汽车报废更新跨年度政策衔接,对在2024年7月25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仅部分取得4类证明,并在2025年2月28日前全部取得4类证明的个人消费者,可纳入2025年汽车报废更新政策支持范围,并计入2025年当年享受补贴次数。申请人相应报废的机动车和所购买的新车应符合《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392号)的有关要求。
(三)补贴提交
申请人应于2026年1月10日24时前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以下简称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填报个人身份信息,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修改补正最晚于2026年1月20日24时完成提交,逾期视为放弃申请。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以下简称4类证明),均应自2025年1月1日起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
(四)补贴审核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税务局等部门建立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审核联席工作机制,落实国家有关优化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审核的工作要求。补贴审核联席工作机制授权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国家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完成信息核查比对和确定审核结果。补贴审核联席工作机制不定期召开协调会,沟通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工作建议,完善补贴资金审核工作流程。
(五)补贴发放
市商务局及时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确定补贴金额,并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由消费品以旧换新第三方金融机构支付平台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资金安排建议一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
四、职责分工
市商务局负责统筹协调天津市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按职责做好有关资金监管和审核抽查等工作,市税务局做好相关配合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发放及时,共同落实好补贴政策。
各区政府协助市级部门落实汽车报废更新等相关工作,组织辖区内汽车销售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积极参与汽报废更新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