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毛佳慧 实习生 张玮华
5月1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修改在列。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原副主任兼秘书长杜万华近期在接受上海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构建完善的破产保护法治体系是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保障。
杜万华还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是著名的法律专家。
个人破产保护法律制度亟待建立
当前,我国经济正稳步迈向高质量发展新阶段,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市场资源配置的精准度与运行效率的优化提出了更高要求。现行破产法公布于2006年,存在与当下企业发展、个人债务处理实际不匹配等问题。在此背景下,对个人破产保护立法的呼声日益高涨。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企业破产机制,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在杜万华看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将破产法律定位为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在我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他认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离不开破产保护制度的支撑,它标志着我党对破产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重要作用的认识发生了新的飞跃。因此,要构建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必须构建一个完善的社会主义破产保护的法治体系。
杜万华认为,个人破产保护制度的缺失,已成为制约我国破产保护法律制度发挥更大作用的瓶颈。我国现有1.9亿个经营主体,其中1.3亿个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这些经营主体在面临经营困境时,往往因缺乏破产法律保护而陷入困境。“个人破产保护法律制度的建立,已经到了迫在眉睫的地步。”杜万华说。
我国破产法的本质是以人民为中心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破产保护法是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市场经济中,企业破产的频率比自然经济时代高得多。”杜万华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破产将是常见的社会经济现象。它与债务人的道德水平、经营能力等不具有必然联系。通过建立健全个人破产保护制度,可以给予善良守法但不幸陷入债务困境的债务人以机会,从而保护投资者投资经营的积极性,防止经营主体“躺平不干”,进而有效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我国的破产法,本质上是以人民为中心的,不仅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债务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杜万华表示,这是因为债权人是人民群众,债务人和破产企业员工也是人民群众,以保护人民利益为宗旨的破产保护法律制度,当然不能将目光仅仅局限于法律关系中的某一类当事人身上。相反,它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的重要基础制度,应当通过法律手段平衡并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治理破产现象,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正是社会主义破产法“人民性”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其应当具有保护性特质。为此,杜万华呼吁,当前正在进行的“企业破产法”的修改,应当将“破产法”更名为“破产保护法”,把立法重点从破产事务处理转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上。他提出,破产法具体的保护功能应当是:保护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维护战略投资人合法权益、保障善良守法债务人的债务豁免权、力促债务人获得社会救济权利、保护债务人员工以及所有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构建破产保护法治体系需多方努力
如何健全我国的破产保护法治体系?结合我国破产法律制度发展经验,杜万华从构建相关配套制度和程序制度方面提出建议:
“构建完善的破产保护法律规范体系,就要构建完整的破产保护法律配套体系。”杜万华建议:一是要完善府院联动协调制度和工作运行机制,促进政府行政权力与法院司法审判权行使相互配合和协调,提高破产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二是要完善管理人制度和工作运行机制,加强管理人队伍建设、专业化水平建设;三是要构建强制执行与破产保护相互协调的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高效率的立案、审判、执行和破产工作运行机制;四是要构建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和高效配置的制度和工作运行机制,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要求,推动司法重整与和解制度的落实,为保证破产审判工作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奠定良好基础。
在破产保护程序制度方面,杜万华表示,当前破产法庭、审判庭数量及审判队伍远不能满足实际需求,因而需要进一步加强破产保护审判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完善重整程序、和解程序、破产清算程序等制度建设。
此外,杜万华还特别阐释了破产保护法律文化建设的重要性。他认为,加强破产保护法律文化建设,能够为我国破产保护法律制度建设提供理论支撑,营造良好的思想文化氛围。制度建设必须文化先行,只有先进的文化建设,才能更好地推动先进制度建设。当前我国社会中仍存在一些陈旧的破产法律观念,如“人死债不烂”“父债子还”等,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现代破产保护法律制度相悖,需要通过加强先进破产法律文化建设来逐步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