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环境网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示范导向作用,促进畜禽养殖业高质量发展,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现公开曝光第二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例。
这些案例为铁岭市某屠宰点涉嫌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案、朝阳县某养殖有限公司通过渗坑违法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案、锦州北镇市某养殖专业合作社排污许可登记到期未及时延续案、辽阳市某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进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案、鞍山台安县某养殖场违反畜禽养殖污染管理制度案5起典型案例。
据了解,执法人员对位于铁岭市铁岭县某屠宰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屠宰点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擅自停用,屠宰废水排入厂区北侧闲置车间内的沉淀池后,逃避监管,利用水泵和胶皮管将未经处理的屠宰废水顺东墙下方开凿的孔洞排入厂外泄洪沟。经对未经处理外排的屠宰废水进行采样检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等排放浓度超标。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以及《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若干规定(试行)》的具体规定,铁岭市生态环境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同时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对位于朝阳县东大道乡的朝阳县某养殖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其养殖场东北侧30米处私挖一处未做防渗漏处理的渗坑,排放到渗坑内猪粪便流入下游村庄河套内。经对渗坑内猪粪水进行采样检测,结果显示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BOD、粪大肠菌群等排放浓度超标。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以及《朝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具体规定,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同时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锦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镇市某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进行现场查时,未发现明显环境污染问题,但该企业排污许可登记已到期未及时延续。辽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辽阳市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明显的环境污染问题,但该单位存在未按规定进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登记的行为。
上述两家企业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鉴于两家企业为初次违法且情节轻微,且在排污许可登记有效期届满后未对环境造成污染,在收到责令整改后能够积极改正,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排污许可登记。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锦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辽阳市生态环境局对其做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鞍山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台安县某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养殖场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直接排入了南侧农田排水沟。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以及《鞍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试行)》的具体规定,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