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5年5月26日下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表决通过。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法工委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会同省住建厅等单位对草案修改稿进一步研究修改。5月26日晚上,省十四届人大法制委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二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立法目的
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在立法目的中增加加强燃气规划、建设内容,将“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表述修改进常委会说明中。(草案修改二稿第一条)
二、关于规划发展
根据组成人员意见,为了促进我省天然气建设发展,建议增加规定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推进天然气长输管道的建设规划与燃气发展规划相衔接。(草案修改二稿第十一条)
三、关于老旧小区燃气管道改造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应当推进城镇老旧小区管道燃气设施更新改造。为此,建议增加政府将管道燃气设施老化更新改造作为城市更新重要内容的相关规定。(草案修改二稿第十六条)
四、关于特许经营终止情形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应当明确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严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下政府可以终止协议的情形。为此,建议增加规定,以保障管道燃气稳定可靠的供应和服务。(草案修改二稿第二十一条)
五、关于用户安全检查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为避免安全隐患,应当加强对无人居住房屋的燃气安全检查。建议补充增加对两年未开展燃气安全检查的用户,用户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于一定时限内约定安检的相关规定。(草案修改二稿第四十五条)
此外,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对部分文字进行了调整和修改,在此不一一说明。
草案修改二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