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法治日报
□ 本报记者 战海峰 □ 本报通讯员 任毅 赵莉 已被法院查封的设备,却在拍卖前不翼而飞?原来竟是被债务人私自变卖。随意处置被查封物品,小心民事官司变成刑事案件。 近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私自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财产的案件,被告人涂某因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9年,涂某经营的公司因资金需要,向某银行借款。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收,涂某均未归还欠款,某银行遂将涂某及其公司诉至法院。案件审理中,法院裁定查封该公司名下的5台机器设备(评估总价约23万元),查封期限为两年。后经调解,涂某与银行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涂某在期限内归还银行欠款本息共计21万元。然而,涂某并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无奈,某银行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7月,法院按照执行程序,裁定对已被查封的机器设备进行拍卖。涂某在明知法院已经裁定对查封的机器设备进行拍卖的情况下,仍将5台机器设备以废旧钢铁计重的方式进行变卖,变卖期间未向法院报告,后将变卖所得用作他处,却未履行还款义务。 2024年12月,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涂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向渝北区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涂某明知涉案财产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即将进入拍卖环节,仍将被查封的机器设备变卖,致使债权人权益受损,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遂判决涂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承办该案的法官表示,查封财产是人民法院为确保诉讼顺利进行而对涉诉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具有法律效力,旨在促使被执行人积极履行法定义务。被查封后的财产,非经人民法院依法解除查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处置。擅自处置被查封财产,不仅使生效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更会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和法律权威。本案中,涂某明知已被司法查封的机器设备即将进入法拍环节,却擅自处置予以变卖,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妨害了司法秩序,依法应予惩处。 漫画/高岳
下一篇:“羊”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