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 据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消息,为引导线下实体经营企业自愿开展商品无理由退货承诺活动,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该局起草了《北京市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6月15日。
征求意见稿共四章二十一条,从四个方面为线下实体店经营者开展商品退货承诺工作提供参考。
首先,明确参与承诺的基本原则。线下实体店经营者可根据自身实际条件及经营商品属性,自行决定进行退货承诺的商品或商品种类、适用范围、退货时限、退货条件、退货流程、退款方式等。消费者退货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实施“假意购买,恶意退货”“先使用后退货”等不当行为。
征求意见稿中列明了一些不建议列入无理由退货活动承诺的商品,包括消费者定制品、食品药品、鲜活易腐产品、图书音像制品、贵重商品、一次性用品、贴身衣物等。
其次,明确退货承诺实施方式。经营者应将承诺内容在店内显著位置公示,依照公示内容履行承诺。变更或终止承诺,仍应履行此前对消费者购买时做出的承诺。
同时,明确无理由退货条件和程序。消费者申请退货,应保证商品完好,不影响二次销售;经营者自行承诺无理由退货的,应在消费者购买前明示相关规则,不得仅以赠品未退回或赠品不完好为由,拒绝商品本身退货。
关于“商品完好”,征求意见稿指出,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购买时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视为影响商品的完好;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本身价值贬损的,视为商品不完好。
最后,明确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职责。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结合实际指导并督促经营者自觉承诺践诺。未进行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活动或已退出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活动的经营者,冒充该活动名义进行经营谋利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编辑 刘梦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