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
现就《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作说明如下。
一、修改背景和主要过程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全国和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中明显滞后不适合继续适用的规定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和省委工作部署,2024年7月,对我市37部地方性法规组织开展了集中清理工作,制定了工作方案,明确了清理重点、任务分工和时间安排。10月,根据清理结果,确定继续实施24部,列入立法计划正式项目打包集中修改5部、废止4部,单独修订1部,列入预备项目、调研项目修改3部。11-12月,组织各有关部门起草法规修改文本、说明、对照表及废止的依据、理由。2025年1-2月,根据前期工作情况,组织起草了《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意见、认真修改完善、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形成了《决定(草案)》。2月25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了《决定(草案)》议案;2月27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决定(草案)》。
二、关于5部地方性法规的修改情况
(一)关于《唐山市地方立法条例》
该《条例》于2002年公布施行,2018年修订一次。依据立法法(2023年第二次修正)、省地方立法条例(2023年修正)、立法技术规范(2024版),增加了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突出地方特色,坚持立法决策和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表述。调整了立法权限,优化了立法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程序,进一步完善了法规起草、提案等工作机制,规范了终止审议、延期审议程序,增加了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等内容。
(二)关于《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该《条例》于2021年公布施行。对规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保障我市饮水安全起到明显作用。但近年来,部分县区和相关部门对《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与上位法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等在认识上存在分歧,执行中不便把握,无法满足目前环境管理要求和社会发展需求。经调研论证,将第四项规定中的“暂存和转运场所”修改为“集中收集和利用处置场所”,将“处置场所”修改为“填埋处置场所”。
(三)关于《唐山市邮政条例》
该《条例》于2016年公布施行。根据反恐法(2018年修正)、快递暂行条例(2018年施行)、关于加快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21〕29号)、省邮政条例(2024年修订),参照交通运输部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24年施行)、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增加了绿色、共享发展理念的内容,进一步明确了邮政企业主体责任、邮政管理部门与经营快递业务企业在快递业务许可和备案等方面的责任要求、企业处理用户投诉时限等,并对相关法律责任作出了相应修改。
(四)关于《唐山市防震减灾条例》
该《条例》于2015年公布施行。依据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2021年施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第二次修正)、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23年第二次修正),结合2018年机构改革和省地震局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冀震规字〔2023〕1号)有关规定,调整规范了责任管理部门,优化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流程。
(五)关于《清东陵保护管理办法》
该《办法》于1999年公布施行,2017年第二次修订。依据文物保护法(2024年第二次修订)、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三次修正),结合2016年管理体制变化和2018年机构改革等情况,明确了遵化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属地乡镇政府的管理保护责任,进一步规范了陵区内建设施工行为,调整了执法主体。
三、关于4部地方性法规的废止情况
(一)关于《唐山市档案管理工作办法》
该《办法》于1998年公布施行,对加强我市档案管理、保障档案工作规范化、法制化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档案法(2021年施行)、档案法实施条例(2024年施行)和省档案条例(2024年施行)等的全面修订实施,上位法内容充实完备,具有较强操作性,完全能够适应我市档案管理的工作需要,我市《办法》已无修改和保留的必要,应当及时废止。
(二)关于《唐山市农药经营管理办法》
该《办法》于2001年公布施行,2010年第二次修正,对加强我市农药经营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第二次修订)、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规、规章和政策的修订、制定,我市《办法》的主要内容出现了与上位法不一致、与相关政策不相符的情况,已明显滞后,上位法和相关规章、政策文件对农药登记、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经营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比较全面细致的规定,我市《办法》已无修改和保留的必要,应当及时废止。
(三)关于《唐山市全民健身条例》
该《条例》于2006年公布施行,当时属于创制性立法,对促进我市全民健身各项工作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全民健身条例(2016年第二次修订)和省全民健身条例(2020年施行)的制定出台,我市《条例》中的部分内容已明显滞后。经过多年实践检验,上位法内容全面详实,具有较强操作性,能够满足我市全民健身工作的法治需求,我市《条例》已无修改和保留的必要,应当及时废止。
(四)关于《唐山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该《条例》于2007年公布施行,2010年修正一次,对加强和规范我市畜禽屠宰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年第四次修订)、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24年施行)等的修订、制定,上位法内容充实完备,职责明确,具有较强操作性,能够满足我市畜禽屠宰监管工作的需要,我市《条例》明显滞后,已无修改和保留的必要,应当及时废止。
以上说明,请与《决定》一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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