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余年对父母不闻不问 法院判决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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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7 04:51:42

转自:光明日报

【案例苑】 

  ●案情:高星(化名)是独生子女。1992年,20岁的高星与父母发生争执之后离家出走,从此对父母不闻不问。其间,其母亲患病去世,高星未出现。后父亲高甲身患重病,需要接送、看护和照顾,高星也未出现。父亲高甲有四个兄弟姐妹,其中高乙对高甲夫妻照顾较多。

  高甲去世后,高乙联系高星处理高甲的骨灰落葬事宜,高星不予理睬,却以唯一法定继承人的身份,领取了高甲名下部分银行存单。

  高乙起诉至法院,认为高星遗弃高甲,应丧失继承权,高甲的遗产应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高甲其余三位兄弟姐妹均认可高星应丧失继承权,并出具声明书表示放弃继承高甲的遗产。

●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同时规定,遗弃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本案中,高星自1992年离家后,三十余年来对被继承人不闻不问。不仅未给予父母任何经济帮助,亦未有电话联系,没有任何经济和精神上的赡养行为,父母去世后,亦怠于为父母送终,对高甲已经构成遗弃,丧失继承权,被继承人遗产依法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遂判决:高甲的遗产归高乙继承所有;高星在高甲去世后自高甲账户内所取款项归高乙继承所有,高星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

●说法:民法典规定,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孝敬父母,是我国传统美德的重要组成部分。父母给予子女生命和关爱,当父母年老体衰时,子女对其进行赡养是应尽义务。赡养义务不因父母有收入、身体状况良好而免除。本案中,高星三十余年对父母没有任何赡养行为,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遗弃,并判决其丧失继承权,对其行为作出了否定性评价,彰显了法律对社会价值的正面引导,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孝亲敬老的传统美德。

  (本报记者陈慧娟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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