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06 证券简称:浙商中拓 公告编号:2025-41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收到二审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2.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3.诉讼标的额:5.3亿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视后续执行情况而定。
近日,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中拓”“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省高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5)浙民终166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因买卖合同纠纷,公司将响水龙拓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响水龙拓”)、溧阳宝润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溧阳宝润”)、溧阳德龙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溧阳德龙”)、溧阳龙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溧阳龙跃”)、江苏汇聚金属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汇聚”)、响水汇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响水汇鹏”)、响水汇元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响水汇元”)及戴国芳、戴笠、黄荷琴诉至杭州中院,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3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及共同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74)。
本案为前述临时公告中涉及的案件二,杭州中院于2024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判决,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1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诉讼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
一审判决后,被告溧阳宝润、溧阳德龙和溧阳龙跃向浙江省高院提起上诉,浙江省高院于2025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二、二审判决情况
根据浙江省高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5)浙民终166号,溧阳宝润、溧阳瑞达(原溧阳德龙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溧阳龙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浙江省高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5191元,由上诉人溧阳宝润、溧阳瑞达、溧阳龙跃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共2起,涉案金额约为302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视后续执行情况而定。
公司将密切跟进该事项的进展情况,保持与相关各方的沟通协调,积极采取措施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最大程度减少公司损失,同时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请关注有关公告。
五、备查文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