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吃了以后就特别严重
拉得人都不行了快
都不敢出门
出门万一旁边没厕所
我都不知道怎么办
”
6月7日是“世界食品安全日”,它旨在引起人们对食品安全的关注,鼓励人们采取行动,以帮助预防、发现和管理食源性风险。
一款“神奇”的减肥话梅
2023年2月,江苏省张家港市的高女士在网上注意到一款话梅,网络主播宣称这款话梅添加纯天然酵素,能排毒瘦身,无任何“科技与狠活”。尽管价格不便宜,高女士仍购买了几盒。
然而,高女士按照说明每日食用后,却出现了腹泻的情况。客服称这是排宿便的正常过程。高女士怀疑话梅里非法添加了别的物质,遂向公安机关报警。
民警发现这款话梅在多个网络平台出售,销售量不小,称得上是网红产品。不少网友反馈吃完这款话梅后腹泻不止,甚至还进了医院。安徽阜阳一名消费者陆续食用超半年后,体检显示转氨酶异常,被确诊为黄疸型肝炎,医生告诉她需要立即住院。山西大同的另一名消费者停食后又尝试食用,结果出现严重腹泻,连正常出行都成问题。
从“检测无果”到
确认新型有毒化合物
警方获得话梅样品后立即开展靶向检测,但初步快检结果却令人困惑——话梅里竟然没有发现常规的非法添加物。
面对检测困境,警方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检察官特别邀请了某生物科技专业人士温尧林参与办案,温尧林团队很快发现了问题。样品中存在正常话梅中所没有的特征性信号,且对应一种全新的物质分子结构。凭借经验,温尧林判断这个新物质和酚汀(又称酚丁)有关。酚汀类物质具有黏膜刺激作用,这正是导致多名消费者腹泻的原因。
经过一系列精密分子结构检测,温尧林最终从样品中成功识别出一种新型化合物,并分析出该物质的化学分子式。2023年5月,公安部第三研究所确认其化学名称和分子式,通过分子结构解析,确定该酵素话梅中添加了新型化合物双辛酚丁。该全新合成化合物尚未被列入禁用名录,这就解释了初检一无所获的原因,同时也带来了新的定案难点:如何对这种新物质定性?
检察官梳理后发现,202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依据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作出认定。
2023年6月,检察院会同多部门组织食品领域专家论证。参会专家认为,双辛酚丁与国家明令禁止添加在食品中的双醋酚丁结构类似、毒害性相同,应属于非法添加物质。这一认定为办案提供了有力保障。
经查,江西赣州贵公子健康食品有限公司为该款话梅的生产方,截至案发,他们的产品销往全国20余个省市,涉案金额2600万元。固定相关证据后,江苏警方抽调180余名警力开展跨省收网行动,抓获了包括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和峥在内的多名犯罪嫌疑人,查扣涉案产品60余吨。
员工成试吃“小白鼠”
公职人员也牵涉其中
刘和峥到案后交代,他仅是公司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出资、控制公司的人是他同村的远亲刘贵。
刘贵被抓后,承认自己长期从福建厦门的刘金强处购买所谓的“酵素粉”,而这种“酵素粉”正是添加了双辛酚丁的粉末,每公斤价格高达6000至8000元。从事食品加工行业多年的刘贵,明知该物质为非正规食品添加剂,仍将其添加到食品中,还叮嘱员工控制用量,吃了容易伤身体。
公司技术负责人刘标交代,他们曾组织员工试吃不同批次产品,有人在试吃过程中因急性肠胃炎被送去医院。更有车间工人因接触粉末导致面部红肿、眼角膜糜烂,即使戴护目镜仍然过敏,公司实际控制人刘贵却叮嘱员工不要走保险理赔。
为逃避监管,刘贵还贿赂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刘冈(化名),让他在检查前通风报信,并帮忙处理消费者投诉 【下载黑猫投诉客户端】。刘冈每月以其姐名义收受5000元转账,截至案发前共收了十二三万,并试图通过亲属代持股份获取分红。目前,刘冈因涉嫌受贿被纪委监委立案调查。
2024年8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对刘贵等5人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2025年3月,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刘贵、刘和峥等5人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3000万元至300万元不等,被告人未提起上诉。
目前,涉案的黛梅话梅官方店铺已注销,对于制造双辛酚丁的上家以及该款话梅的网络销售方,警方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普法时间
Q1:
本案确实让人触目惊心,竟然有人会私自合成化学物质添加到食品当中。这是一种什么行为?我国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A1:
这是一种很严重的违法行为。因为我们国家对食品安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添加剂要经过专门的技术检验,认为安全可靠的才能够用于生产食品,这种情况与行政法领域一般情况的“不禁止即允许”是不一样的。就食品安全和一些特殊的其他的管制领域,必须有国家明确的许可制度。未经许可在食品生产中间加入这种新的化学物质,可能会导致很严重的后果。如果有毒有害的话,会造成人身伤亡。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这种情况就属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国家是予以严厉打击的。
Q2:
现在生产方的负责人已经接受了刑事处罚,那么对于销售一方,他们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
A2:
对于销售一方,可以从刑事和民事两个方面来看。从民事的角度来说,他造成了有关消费者的人身伤害,他们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当然,如果从主观上能够认定他们明知道是有毒有害的食品,还予以销售,这种情况下就要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认定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予以严厉的处罚。
Q3:
对于合成双辛酚丁的这些人,警方还在进一步追查。那么他们将会面临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A3:
合成新的化学物质,当添加剂来使用,没有经过许可,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的情况下,还要触犯刑事法律,属于违反特许生产经营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按照非法经营罪来予以严厉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