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环境网
值此6月8日“世界海洋日”“全国海洋宣传日”即将到来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4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其中,青岛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甄某某等11人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凭借其打击非法盗采海砂的全链条司法实践,成为关注焦点。
2020年8月,王某某、甄某某、成某某、苏某某四人,在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预谋通过采挖海砂获取利益。同年11月25日凌晨1时许,青岛海警局在青岛西海岸新区董家口港外附近海域查获正在作业的“江海某某”船、“苏货某某”船,两条船舶载有海砂2600余吨,涉嫌非法采砂。
据调查,伍某、薛某等人也不同程度参与了案涉海砂的盗采、运输、收购等事宜。“江海某某”船负责采挖海砂,“昌某某”船、“苏货某某”船分别负责收购、运输盗采的海砂,被海警抓获时,已有2000余吨盗采海砂完成交易。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某某、甄某某等11人在各自行为范围内对海洋生态环境恢复费用、恢复期间损失及预防措施费用、鉴定评估费用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青岛海事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等4人非法组织采砂,严重破坏了海洋生态环境,应承担侵权责任。伍某、李某某明知为非法采砂,仍参与组织、联络,同样应负责任;陈某某、顾某某作为相关船舶实际经营人、管理人员,未尽审查义务,也被认定为侵权人。这八人因共同参与非法采砂行为,被判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辛某某、薛某、任某某则因在运输、收购等环节未尽审查义务,与采砂人构成共同侵权,在其各自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王某某等8人连带赔偿海洋生态环境恢复费用36.8万元、损失9466元、预防措施费7.3万元;薛某、辛某某与王某某等人在运输收购范围内连带赔偿共计20万余元;任某某连带赔偿约20.8万元。11名被告还须共同承担鉴定评估费用5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陈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海砂作为国家宝贵的海洋矿产资源,大量非法、无序开采不仅造成资源流失,更危及海洋生态环境乃至建筑安全。非法盗采团伙违法获利,采购、运输环节相互勾结,形成“采、运、销”全链条利益关系。本案将非法采砂行为链条上的组织者、采挖者、运输者、采购者等11名被告认定为共同侵权,对非法采砂行为进行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打击,彻底切断“采、运、销”利益链条,充分发挥了海事司法预防、打击非法盗采海砂行为的引领作用,切实维护海洋生态环境和矿产资源安全,为服务保障经略海洋战略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