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两项违法事实,青岛监管局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0万元罚款;对杨学平给予警告,并处以780万元罚款;对王鹏、陈曦、李丽琴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的罚款。
6月5日,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ST鹏博,600804.SH)发布公告披露,公司于2025年6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1 号)。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指出,2021年11月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前,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博实业”)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现仍为上市公司股东,2023年年报披露直接持股比例为6.94%。深圳市欣鹏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鹏运”)系鹏博实业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和光一至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光一至”)、深圳市云益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益晖”)系鹏博实业全资子公司。成都星辉创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辉创展”)、深圳博采星驰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采星驰”)、四川邦诺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邦诺”)系李星实际控制企业。长宽通信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宽通服”)系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
2021年10月,经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杨学平与李星协商一致,欣鹏运向星辉创展借款11.2亿元,和光一至向博采星驰借款5.2亿元,云益晖向博采星驰借款0.6亿元。上述 3宗借款共计17亿元。还款期限届满后,上述借款债权由星辉创展、博采星驰转移至四川邦诺。上市公司及长宽通服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市公司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欣鹏运、和光一至、云益晖使用上述全部借款认购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相关资金最终用于偿还上市公司债务。2024年6月,上述违规担保全部解除。上市公司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时披露上述担保;未按照《信披办法》第十四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五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五条第(二)项在 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中披露上述担保,在2023年年报已披露为欣鹏运、和光一至提供担保的情形下仍未披露为云益晖提供的担保。
2017年至2018年,上市公司发行“17 鹏博债”、“18 鹏博债”。其中,“17 鹏博债”于2022年6月如期兑付,“18 鹏博债”展期至2025年。“17 鹏博债”持续信息披露使用了2021年年报,“18 鹏博债”持续信息披露使用了2021年至2023年年报。上市公司作为债券发行人未按规定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担保情况。杨学平作为上市公司时任董事长,组织实施违规担保,知悉上市公司未披露担保事项,签署上市公司2021年至2023年年报,未勤勉尽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学平作为实际控制人,私自借出公章、隐瞒违规担保事项,导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
此外,2024年1月,四川邦诺就上述欣鹏运借款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市公司和长宽通服等担保方就本金11.2 亿元、利息3.89 亿元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2024年3月28日,此案诉讼法律文书送达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迟至2024年4月15日晚间才予以披露。杨学平时任上市公司董事长,知悉相关重大诉讼后未及时组织上市公司披露相关信息。上市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王鹏、时任副总经理陈曦、时任监事李丽琴未按公司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未勤勉尽责。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相关协议、支付凭证、诉讼文书、聊天记录等证明。
青岛监管局认为,*ST鹏博未按规定披露重大担保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 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杨学平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学平作为实际控制人,私自借出公章、隐瞒违规担保事项,导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ST 鹏博未按规定报送、披露重大诉讼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杨学平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鹏、陈曦、李丽琴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024年8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2024〕77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2021年年报和2022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等问题对上市公司处以1000万元罚款,对杨学平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
综合上述情况,根据当事人本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 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青岛监管局拟决定:
一、针对上市公司未按规定披露重大担保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对杨学平给予警告,并处以66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450万元、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210万元。
二、针对上市公司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杨学平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罚款;对王鹏、陈曦、李丽琴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的罚款。
综合两项违法事实,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对杨学平给予警告,并处以780万元罚款;对王鹏、陈曦、李丽琴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的罚款。
当事人杨学平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青岛监管局拟决定:对杨学平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77 号行政处 罚决定书采取的市场禁入措施期满之日起5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