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保山一镇政府不履行农村垃圾治理监管职责,被判继续履责治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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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5 14:47:14

6月5日是第54个世界环境日。云南省高院在当日公布了云南省2024年生态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保山市隆阳区潞江镇政府因不履行农村垃圾治理监管职责,被隆阳区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潞江镇政府应继续履行保护老白河流域及周边农村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污染防治和监管的法定职责。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隆阳区检察院)现场调查发现,隆阳区与施甸县交界的界河河道内及河道一侧沿线堆放有大量生活垃圾、农药包装废弃物,部分垃圾直接落入界河内,该界河最终流入怒江,可能造成土壤、河流污染。

该区域属于隆阳区潞江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潞江镇政府)监督管理范围,隆阳区检察院遂于2024年4月1日向该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对违法堆放的垃圾进行处理。同年6月1日潞江镇政府将整改情况进行了书面回复,称已对隆阳区案涉地点的垃圾进行了清理。

隆阳区检察院收到回复后,对案涉地点进行跟进监督,发现老白河三达地段下游河流岸边仍有大量生活垃圾、农作物废弃物堆放,环境污染未得到有效整治,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处于受损状态,遂以潞江镇政府为被告,于同年9月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审理过程中,隆阳区检察院与潞江镇政府达成和解协议,但该镇政府未按和解协议约定依法按时履行职责。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案涉流域位于隆阳区潞江镇,潞江镇政府负有依法保护该流域生态环境,提升该流域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对该流域及其周边农村社区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以及保护和改善该流域周边农村人居环境的职能职责。

庭审现场  来源 云南省高院

在案涉河道发生生活垃圾及农用废弃物污染后,潞江镇政府依法履行了部分法定职责,但根据保山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的评估,该区域环境保护仍存在垃圾渗滤液下渗及垃圾污染河道水体风险、生活垃圾堆放点建设不合格及无“三防”设施等问题,潞江镇政府应当继续履行保护老白河流域及周边农村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污染防治和监管的法定职责,遂判决:责令潞江镇政府继续履行法定职责,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九十日内继续完善老白河流域生活垃圾临时堆放点配套设施,配置垃圾渗滤液收集池和“三防”(防风、防雨、防渗)设施,确保临时堆放点建设符合标准。并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验收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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