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金融制度型开放成为推动国家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提升国际竞争力的重要途径。中国高度重视金融领域制度型开放,并将其作为实现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核心内容之一。2025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四部委印发《关于金融领域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不仅是对CPTPP(《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和DEPA(《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正面回应,也为国内金融制度型开放提供行动指南。对此,结合CPTPP等高标准区域贸易协定内容,笔者梳理出我国金融制度型开放的五个主要方面,这不仅有利于了解目前我国金融市场的国际接轨程度,也为全球金融合作提供合理借鉴。
金融服务业的制度型开放:
引入新金融服务,促进跨境金融服务便利化
高标准区域贸易协定下金融服务业制度型开放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一是新金融服务规则。CPTPP、RCEP、USMCA(《美墨加三国协议》)等贸易协定相继设立“新金融”专项条款,其中CPTPP和USMCA通过“国民待遇+负面清单”模式,将“审慎例外”作为限制外资机构开展新金融服务的唯一抗辩依据。根据CPTPP,新金融服务的“双跨”标准,既涵盖跨境金融创新产品引入,也包含既有产品通过数字技术、新型渠道等创新模式的交付,呈现出高标准、高水平、高要求的“三高”特征。同时,在新金融服务、金融信息处理与传输、透明度规则、金融服务例外、特定承诺等五方面,也逐渐形成兼具开放与安全的规则体系。
二是“跨境金融服务自由化+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该模式鼓励金融机构提供跨境服务,减少对跨境金融服务限制,包括放宽对境外金融机构在本国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对跨境资金流动、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等多项限制。目前,TPP、USMCA和KORUS(韩国与美国签订的一项自由贸易协定)等区域贸易协定中,多数国家或地区通过负面清单模式,推进金融服务业国际合作。此次,《意见》明确新金融服务,允许试点地区的外资金融机构,在符合法律框架下,开展与中资机构同类的金融创新业务,并允许消费者依法跨境购买一定种类的境外金融产品。“跨境理财通”试点在粤港澳大湾区不断优化,为居民提供更多的跨境投资选择。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限制已基本取消,新金融服务和跨境金融服务仍处于试点阶段,跨境金融服务开放以正面清单管理模式为主,是目前我国金融业对接国际高标准规则的重点工作。
金融机构与市场的制度型开放:
扩大外资机构准入,推行金融市场“内外一致”
高标准区域贸易协定下金融机构与市场的制度型开放内容,主要涉及两方面。
一是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国际高标准的市场准入规则,以“取消负面清单+边境后开放”的市场中性原则为导向。CPTPP中金融服务的市场准入主要涵盖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金融服务清单、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等,并推行“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 的金融投资管理模式。
二是市场主体的“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根据CPTPP,国际高标准规则通过强调给予外资金融机构“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确保其在市场准入、业务经营等方面享有与本国金融机构的同等待遇,有利于实现离岸市场与在岸市场的协调发展,推动金融市场形成竞争中性机制,提升金融市场整体运行效率。此次,《意见》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在试点地区,开展与中资金融机构同类的新金融服务,意味着外资机构将会获得更广阔市场空间与更多业务机会。同时,对于金融机构开展相关金融服务的申请,也要求相关机构在120天内作出决定,有助于外资金融机构进入国内市场开展金融服务。此外,《意见》要求外资金融机构进入试点地区或项目时不得被无故排除,监管部门仅可基于审慎理由拒绝许可申请,以确保金融市场内外竞争公平。
资本账户与外汇汇兑的制度型开放:
便利跨境资金流动,构建多功能资本账户体系
目前,在高标准区域贸易协定下,我国资本账户制度型开放主要包括资本开放和外汇市场开放,内容涉及跨境资本自由流动、外汇自由汇兑等。根据CPTPP,允许与涵盖投资相关的所有转移可自由进出其领土且无延迟,其要义包含两方面:一是“资本账户开放+资本项目可兑换”自由化,通过资本或投资收益自由转入或转出,实现资本跨境流动自由化;二是“外汇汇兑+外汇市场”自由化,旨在通过外汇市场即时汇率的灵活性,提高整体金融市场的资本配置效率。
此次,《意见》明确在符合真实合规与宏观审慎管理条件下,试点地区境外投资者的投资所得、资本转移等可实现自由流动,以提升外商投资全流程的交易便利性,这将极大促进跨境资金流动、提高金融市场活跃度。在跨境交付领域,试点地区允许企业和个人办理跨境保单续费、理赔等资金结算。离岸贸易的“天津模式”,打破跨境资金流与物流必须一致的传统束缚,支持企业通过多方协同,实现全球采购、境外组装和直接销售,该模式推动2024年自贸试验区贡献全市近38%的进出口额。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则试点“人民币+澳门元”双币种收单,深化粤港澳金融互联互通。此外,海南、横琴等地还试点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提升资金流动便利性。天津作为北方唯一FT账户试点区,已开设超3000个账户,规模达1.15万亿元,支持企业灵活选择汇率与结汇时间,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
金融科技的制度型开放:
规范数据跨境流动,探索金融数据“白名单”制度
金融科技加速创新应用,提高金融服务效率与可及性的同时,也带来新的风险与监管挑战。当前,高标准区域贸易协定下金融科技规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一是跨境信息自由流动与隐私保护。CPTPP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在第14章(电子商务)做出相关规定,明确数据跨境流动方式、数据跨境流动征税问题以及体现数据本地化要求等。
二是金融消费者隐私保护。CPTPP明确禁止对在线消费者的欺诈行为,规定对电子商务用户的信息法律保护框架。此外,国际高标准协定注重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要求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共同推动金融基础设施的现代化与国际化。此次,《意见》对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安排进行了完善与细化,允许试点地区金融机构,在符合国家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要求下,可依法将日常经营数据传输境外,探索建立金融数据跨境流通的“白名单”制度。这既有利于金融机构开展跨境业务,实现数据共享协同,也能保障数据流动的安全与合规。同时,《意见》禁止以获取金融软件源代码作为市场准入条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除外),旨在保障金融技术的自主权。天津自贸试验区通过数字身份跨境认证,推动电子支付系统与国际接轨,进一步完善并优化跨境金融的生态安全系统。
金融监管的制度型开放:
注重金融监管协调,平衡风险防控与制度创新
金融开放的同时,监管也需要同步跟上。目前,基于高标准区域贸易协定的金融监管规则主要有两点。
一是金融监管透明度和一致性。国际高标准规则强调各国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合作与协调,建立统一的监管标准体系。CPTPP细分并强化程序与透明度要求,缔约方应努力确保其规制措施基于客观透明的标准,以获得金融市场准入的国民待遇。
二是金融监管体制适应金融业态发展。国际高标准规则注重金融科技创新与监管的双向平衡。CPTPP规则允许跨境数据流动,但也保留监管机构的自由裁量权。这种开放与审慎并重的规则设计,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适应金融新业态中跨境数据流动需求,既有利于促进金融活动的跨境便利性,也为监管机构提供一定的灵活性。
此次,《意见》强调全面加强金融监管,健全金融风险的监测预警、防范与化解体系,加强跨部门金融监管协同。一方面,制定金融领域数据分类分级标准及重要数据目录,要求金融机构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确保金融跨境风险安全可控;另一方面,要求建立与国际规则接轨的跨境纠纷解决机制,健全金融消费者维权体系,构建“商事调解+国际仲裁”跨境纠纷解决机制。目前,中国在试点地区允许金融机构向境外传输经营数据并建立白名单制度,上海自贸试验区率先制定重要数据目录;天津自贸试验区通过“本外币共管账户+优先受偿权”金融制度创新,闭环管理国际商业保理业务,展现了金融风险可控下的制度开放智慧。
金融领域的制度型开放不仅体现在多维度的政策创新,更需强化安全风险防控。当前,中国正以自贸试验区为试验田,推动金融制度型开放从边境规则向边境后规则延伸,进一步融合国内与国际两个市场,推动我国金融开放向制度型领域走深、走实。未来,随着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地实施,我国金融开放的广度和深度将不断拓展,为国内外金融机构与投资者带来更多发展空间与机遇。
(作者系中国军事科学院军事法制研究院助理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国际政治经济学院博士。本文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所在单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