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琳报道 近日,《沈阳市关于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项目征集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发布,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征集采取“常态化受理、分批次收购”方式,不设征集期限。
本次收购区域为沈阳市和平区、沈河区、皇姑区、大东区、铁西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的存量商品房(包括住宅、公寓、办公楼、商业营业用房)。
收购主体为市和区、县(市)政府选定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收购价格由收购主体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依规协商,确定公平合理的收购价格;或由资产评估机构开展第三方独立、公正评估确定收购价格。收购价格应确保保障性住房租赁等经营收入能够覆盖融资本息。
对于被收购房源,《公告》也提出了具体要求:项目周边配套设施完善,交通便利,相关教育、医疗、商业等配套设施齐全。收购用作公共租赁住房的项目房源建筑面积原则上以60平方米的中小户型为主;收购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房源建筑面积原则上以70平方米的中小户型为主。
对二孩及以上家庭和人才租用的项目,适当放宽面积标准。收购项目应为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现房,或所在项目纳入保交房攻坚战且主体已封顶、一年内能够具备交付条件的准现房项目。
支持以司法拍卖价格收购司法处置的商品房。同时,收购用作公共租赁住房的项目应满足能够分割为独立园区的条件。项目满足专项债券申报条件及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要求。项目房源权属清晰,手续齐备,无查封。
参与征集须按《公告》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有意参与征集的房地产企业可与沈阳市房产局住房保障处联系,电话:024-22973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