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天津日报
本报讯(记者 廖晨霞)近期,我市气温逐渐升高,为维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权益,就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市人社局发布高温津贴相关政策解读。
1.何种条件下应发放高温津贴?
答:用人单位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简称高温天气作业),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因此,出现35℃以上(含35℃)的高温天气,是发放高温津贴的天气条件。用人单位在此条件下安排劳动者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者在此气温下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均属于高温天气作业的范畴,应当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
2.工作地点不固定或机动作业的劳动者,如何发放高温津贴?
答:高温天气的温度数据,以实际作业地点的气象主管部门(地市级以上)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天气实况数据为准。
因此,工作地点不固定或机动作业的劳动者,在处于高温天气期间的任一工作地点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均应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
3.发放高温津贴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高温津贴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2%,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到角,按日计算、按月随职工工资发放。
按日计算高温津贴时,可以按照日累计高温天气作业小时数折算,具体折算方式为劳动者当日累计高温天气作业小时数除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工作小时数,约定的日工作小时数大于8小时的,按8小时折算。
用人单位无法准确测定日累计高温天气作业小时数的,应按高温津贴标准的100%计发。
4.用人单位除了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外,还应落实哪些防暑降温规定?
答:原国家安监总局、原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2012年印发的《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用人单位应采取的防暑降温措施做了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少户外作业时长,采取换班轮换作业,减轻体力劳动强度,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切实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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