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费一般以实缴出资或实际投资金额为计费基础,合理确定计提标准。
近日,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基金管理方面,《管理办法》提出,各级政府对照重点领域投资清单合理规划本地区政府投资基金。鼓励上下级政府、市县同级政府之间按照市场化原则联合设立基金,形成出资合力。同一政府原则上不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同类基金,但基金可按市场化原则对同一项目集合发力、接续支持。
政府投资基金根据不同定位实行差异化管理,创业投资类基金和产业投资类基金在准入遴选、决策机制、过程管理、绩效考核、容错机制等方面实行差异化管理。创业投资类基金应市场化遴选具备相关投资管理业绩的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投资决策,鼓励适当提高政府出资比例、风险容忍度、让利比例、延长存续期限和绩效评价周期。产业投资类基金应根据产业类型、发展阶段、区域分布特点合理设置管理要求和决策机制,优化基金功能,突出支持重点产业、产业链关键环节和重点项目,强化政策靶向作用。
《管理办法》还提出,政府投资基金在投资期内,可按照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规定,将回收的本金和收益开展滚动投资。对需要长期布局的重点行业领域,政府投资基金可采取接续投资等方式予以支持。
政府投资基金各出资方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在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基金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政府可向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社会出资人、项目实控方或经营团队等适当让渡收益。政府出资部分的非项目收益一并纳入基金收益管理。
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费用按照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依据基金考核评价结果情况予以核定拨付。基金管理费一般应以实缴出资或实际投资金额为计费基础,合理确定计提标准。基金管理费从基金收益或利息中支付,原则上不允许在本金中列支,如基金暂未产生收益或利息,可先从本金中预支,待基金产生收益或利息后补回。基金存续期满后不得收取管理费。
【《管理办法》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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