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环境网
陕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陕西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要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制度,要求责任主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由本单位负责;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实行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小区所属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负责;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的,由产权人负责;道路、公路、铁路沿线及其附属设施,广场、公园、河湖、公共绿地、旅游景区,机场、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码头以及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场所,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施工或者停工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农村居住区,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根据《条例》,责任主体应当履行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按照分类标准和实际需要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合理确定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引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收集、运输等责任。
垃圾分类与源头减量是垃圾管理的“双轮驱动”。《条例》对于源头减量也进行了明确,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管理,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条例》明确,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规定,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废弃物的产生;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相应的回收。旅游、住宿等行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条例》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前端分类、后端混运”问题,《条例》明确,生活垃圾运输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将生活垃圾混合运输的,由县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