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当事人在房屋交接确认函上签字。
“26年了,我终于拿回了我的房子。”
“这笔借款搞得我们两个差点做不成朋友。借款要回来了,账清了。”
近日,在广东省广州市检察院的依法监督下,一场持续26年的民事纠纷画上了句号。
黄某与郭某是多年的朋友。1999年至2004年间,黄某以做生意急需周转资金为由,先后3次向郭某借款共计4.95万元,并对其中4万元借款书面约定每月支付2000元的利息。同时约定,黄某如果超6个月期限没有还清借款,其名下的两套小产权房就归郭某所有。
后来,因黄某超期未能偿还借款,郭某和家人搬进了黄某的小产权房,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2023年,黄某以物权人身份起诉要求郭某返还案涉房屋,还要求返还房屋占有使用收益费23万余元。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在债务到期前达成的以房抵债协议属于无效约定,判决郭某返还房屋,但对房屋使用费不予支持。
郭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黄某将小产权房交给郭某使用属于为借款提供非典型性担保,在双方对借款本息、房屋占用费、装修费尚未结算前,对黄某要求郭某交还案涉房屋的主张不予支持,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黄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今年1月,黄某向广州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承办检察官调阅案卷、厘清案件现有证据后认为,二审判决没有对一审判决的理由作出评判。同时,如果本案认定交付房屋的条件不成立,双方的纠纷恐怕就更难解开了。
承办检察官分别与郭某和黄某进行了沟通和交谈。郭某言辞中满是愤懑与失望:“我当年借他4万余元完全是因为信任他,没想到他一欠就是二十几年。当年的这笔钱,都够我交一套新房的首付了!”黄某则表示,自己借钱不假,但郭某在自己的房子里住了二十多年,房屋使用费早就够把欠款还清了。自己如今年过六旬,儿子才5岁,父子俩也无处可去,只求郭某尽快腾房。
通过详细了解个中曲直,承办检察官意识到,黄某与郭某之间的纠纷,不只是单纯的经济纷争,更是两个昔日好友心中的“刺”,双方谁也不服气谁。而从实际处理情况来看,双方还没谈好还款数额。如果此时直接将郭某强制迁出案涉房屋,不仅后续房产拍卖、款项分配需要耗费较长时间,还会加深双方的矛盾。同时,检察官还了解到,此前黄某不是不愿意还钱,而是欠付时间太长,加上利息压力大,导致无力偿还,这才想到用房屋使用费来抵偿全部欠款本息。
双方尚有和解空间,而和解正是解决这起纠纷的最优路径。于是,承办检察官向两人详细解释了案涉房屋在法律上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强调黄某需要履行还款义务。双方表示愿意谈。可一提及究竟要还多少欠款时,两人又起了争执。黄某只愿意偿还借款本金,用郭某的房屋使用费两相抵扣。郭某则要求黄某不仅要还借款本息,还要承担房屋的装修费。和解一时又陷入僵局。
为了厘清还款数额,承办检察官实地了解了房屋状况,发现郭某确实在案涉房屋的装修上花费不少心思,但已经过了二十几年,墙体破损、主材老化也是事实。检察官建议,黄某连本带息还款,利息以起诉时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房屋装修费双方对半承担,黄某需要承担的总费用可以用房屋使用费折抵。双方都同意采纳检察官的建议,最终签署了和解协议。为确保协议顺利履行,检察官多次前往案涉房屋,现场查看和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并协助当事人办理水电、煤气的过户手续。
最终,郭某收到经两相抵扣后黄某还需支付的12万余元,而黄某则按现状收回了案涉房屋。检察官将二人约到一起后,双方都在房屋交接确认函上签了字。随后,黄某撤回了监督申请书。
多年恩怨化作过眼云烟,两位昔日好友的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笑容。26年过去了,当年风华正茂的两个人,如今都已鬓角发白。郭某感慨道:“我们这么多年的友情,不是输给了时间,而是败给了金钱。好在账已结清,过去的事就让它过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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