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年末,贵州省湄潭县某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走进我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大厅,手里紧握着法院的判决书,眉头紧锁,言语中透着疲惫与不甘:“检察官,这官司我们真的冤啊!”
唐某某遇到了什么不平事呢?
到现场查清案件事实
时间回溯到2020年,唐某某从胡某某处订购了200袋化肥用于茶园施肥,双方口头约定“有效果再付款”,且胡某某称会提供现场指导和技术支持。于是,唐某某在胡某某的要求下代表合作社出具了一份收条,确认肥料的数量、单价及总价,但双方并未约定检验期限。之后,唐某某将订购的肥料全部用于百亩茶园中,可未想到,施肥后茶树大面积枯死。
2021年,胡某某向唐某某催要货款时,唐某某以经济困难为由未支付货款,但也没有提及肥料质量等问题。因胡某某与其丈夫李某某共同经营农资店,李某某系实际经营者,在多次索要货款无果的情况下,2024年5月,李某某将唐某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合作社支付货款3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法院一审、再审均支持了李某某的诉求。
2024年12月,唐某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当我仔细翻阅卷宗材料后,发现仅靠书面材料根本无法还原事情的全貌。为了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今年2月,春寒料峭,我们踏上了前往茶山的泥泞小路。一到茶园,眼前的景象让人心酸不已:合作社几近荒芜的茶园与周边绿油油的茶园形成了强烈对比。那一刻,我真切地理解了唐某某的委屈与不甘。
茶苗死亡是不是化肥导致的呢?“有效果再付款”的口头约定是否成立呢?那一刻,无数疑问在我脑海中打转。为了找到答案,我们邀请农业土壤专家再次赶赴合作社的茶山。在茶园里,专家认真细致地观察茶树的生长状况,采集土壤样本,判断茶树受损与案涉化肥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我们观察发现,案涉化肥的包装袋上注明的适用作物为果树、蔬菜、药材、油料等经济作物及各类保护地栽培作物,而网上公布的案涉化肥适用作物为白菜、苹果、葡萄、柑橘,可见案涉化肥的适用作物不包含茶叶。
除了在茶山实地调查,我还前往该款化肥的异地总经销公司,详细了解化肥的销量、销售范围以及客户反馈情况等。随后,又马不停蹄地赶到法院,查阅胡某某夫妇的其他诉讼案件,看看是否存在类似情况。然而,时间太过久远,我们收集的土壤样本已经不具备鉴定条件,从现有的各项证据材料来看,该款肥料已经下架,现存的剩余肥料已经超过保质期,也无法再进行鉴定,因此难以证明茶树受损与该肥料有关。专家也指出,目前市场上尚无明确适用茶叶的有机肥。我们通过翻阅法律规定,认为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并非试用合同关系。
以听证消除矛盾症结
随着调查的深入,我愈发感受到自己肩上沉甸甸的责任。从法律层面来讲,唐某某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败诉似乎无可厚非。但如果简单地对其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双方的矛盾肯定会进一步激化,当事人可能会继续申诉、信访。怎样才能既维护法律的权威,又化解双方的积怨呢?检察和解显得尤为重要,于是我决定从释法说理入手。
之后,我多次前往当事人家中进行沟通。每次交谈,我都耐心地听完他们的诉求,然后再一点一点地帮助他们分析证据和法律关系。我对唐某某说:“我特别理解你的心情,可法律是讲证据的,你当时没有及时提出异议,现在鉴定也做不了……”同时,我也诚恳地向李某某解释:“唐某某合作社的损失是实实在在的,而且你销售的化肥并没有明确表明是茶叶专用肥,也没有真正落实承诺的售后服务,如果坚持执行判决内容,可能还会影响你今后的商誉。”
为了让双方更信服,今年3月,我院专门组织了一场公开听证会,邀请了本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参与。在听证会上,我从法理、情理等多个角度深入剖析案情,引导双方换位思考,鼓励双方相互体谅。听证员也对检察机关的意见表示认可,并积极协助做双方的工作。渐渐地,唐某某的抵触情绪缓和了,李某某的态度也有了松动。
用真诚赢得双方认可
经过一轮又一轮的沟通协调,双方终于放下了成见,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合作社在2026年3月1日前支付李某某货款1.5万元,双方就本案不再追究其他责任。唐某某代表合作社当场撤回了监督申请。
听证会结束当天,签署协议时,唐某某感慨道:“检察官为了我们的事跑前跑后,连茶山的泥巴路都走遍了,虽然我们最后还是要付一半的化肥款,但我心服口服!”李某某也点头表示认同:“这事儿拖了5年,今天终于圆满解决了。”
看着他们握手言和的那一刻,我心里的大石头终于落了地。这起案件让我深刻体会到,检察监督不只是纠错程序,更是修复社会关系的重要环节。只有将法理情有机融合,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本报记者 林建安 通讯员 罗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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