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法治日报
□ 湛中乐 学前教育是终身教育的开端,不仅关系亿万儿童健康成长,也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党和国家事业未来。6月1日实施的学前教育法实现了我国学前教育法律从“0”到“1”的突破,为办好学前教育、保障儿童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对于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夯实教育强国建设基点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贯彻落实学前教育法,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促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力支撑。 当前,各地都在加大普法宣传力度,积极推动学前教育法落地落实。法律只有通过有效的实施,才能发挥其作用和价值。笔者认为,在此过程中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加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力度。学前教育的公益性与普惠性赋予了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属性,旨在保障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实现教育服务的普遍可及。要实现这一目标,充足的财政投入是必不可少的支撑。学前教育法第六章明确了财政分担机制。不过此前在实践中,相关财政责任划分尚不够明确,导致当前对学前教育的财政投入与义务教育体系中的小学、初中阶段相比有较大差距。因此,在学前教育法实施过程中,需细化各级政府的财政职责,特别是对欠发达地区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公办幼儿园作为公益性目标的主要实现载体,需进一步提升其覆盖面和服务能力。地方政府应在法律指导下,通过新建、扩建公办园所的方式,确保适龄儿童,尤其是农村地区和流动人口子女,都能够公平享有教育资源。同时,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在实现普惠性目标中也具有重要作用。应进一步细化对非营利性民办园的支持政策,降低其运营成本,并通过明确质量要求和收费标准,确保其服务目标符合公益性要求。 第二,完善学前教育质量保障模式。学前教育法第五章从活动形式、教学内容等方面对学前教育质量保障进行了全面规定。如强调游戏和生活实践的核心地位,并在第二章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展违背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对此,应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等规定较为抽象,需要进一步细化。可借鉴地方学前教育立法经验,如《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中提到,幼儿园的教育活动应注重生活性、趣味性和多样性,培养学龄前儿童的兴趣和探索能力。另一方面,针对学前教育小学化问题,应推动社会观念的转型。尽管法律禁止教学内容小学化,但在优质教育资源相对稀缺的背景下,部分家长对超前教育的需求十分强烈。对此,可以借鉴一些地区通过家校合作平台和社区宣传活动普及科学育儿理念,引导家长将重心从分数竞争转向培养孩子的兴趣与探索能力的做法,从而增强家长与法律目标的契合度。 第三,优化学前教育争议解决机制。学前教育法第八章通过对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构建了以行政处理为核心的争议解决体系。然而,仍需在制度协同、操作细则和社会参与等方面进一步优化。首先,应对地方政府责任进一步细化。学前教育法对地方政府的五类履职失责行为作出了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因标准模糊导致执行困难。如未提供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用地的认定标准应进一步细化,包括土地供应的比例、时间节点和监督机制,以增强责任追究的可操作性。其次,关于司法救济,需明确民事赔偿、刑事追责的适用范围。比如对于因教师疏忽导致的儿童伤害事件,民事责任的承担应以弥补损失为主,而对于涉及性侵或严重虐待的行为,则应严格按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由于学前教育领域的争议多涉及儿童权益,应通过简化程序、设立快速通道等方式,及时保障受害方特别是儿童的合法权益。最后,推动社会参与和多元化解机制。尽管学前教育法未对社会协同机制作出规定,但地方立法实践为争议的解决提供了一些思路:发挥家长委员会在争议化解中的积极作用,如针对教师管理和收费争议,家长委员会可与园方共同协商,减少矛盾激化;明确社会监督机制,如通过设立社会监督平台,定期对幼儿园运营、政府履职等进行独立评估并公开结果。 学前教育法的出台是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转折点。期待各地各有关方面深刻领会法律有关精神,准确把握好上述问题,将法律规定不折不扣转化为现实行动,让学前儿童真正在法治的呵护下享受有品质、有温度的教育,推动我国学前教育实现高质量发展。 (作者系新疆大学“天山学者”讲座教授,北京大学教授、教育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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