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费心懿 上海报道
为出口外向型企业期盼已久的“绿电直连”事项获两部门推出。为中国企业提升出口绿色竞争力、抢占全球绿色贸易新赛道的战略布局提供基石。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从国家层面首次明确了绿电直连的定义内涵。
《通知》指出,绿电直连是指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等新能源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通过直连线路向单一电力用户供给绿电,可实现供给电量清晰物理溯源的模式。
填补空白
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表示,出台关于绿电直连的文件是出于三方面的考虑,一是满足新能源就近消纳需要;二是满足用户绿电消费需求;三是为用户降低用电成本提供更多选择。
《通知》强调,绿电直连项目的发展目标是满足企业绿色用能需求、提升新能源就近就地消纳水平,将按照安全优先、绿色友好、权责对等、源荷匹配原则建设运行,公平合理承担安全责任、经济责任与社会责任。
电力规划设计总院能源政策与市场研究院院长凡鹏飞则指出,自欧盟发布《欧盟电池和废电池法案》及配套文件《电动车电池碳足迹计算规则草案及附件》以来,“电力直连”“绿电直连”等概念引发社会热议。虽然欧盟相关文件中明确了绿电直连的概念内涵,但我国仍然缺少绿电直连项目的明确定义。
《通知》提到,现阶段,绿电直连电源为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既包括新建电源,也包括尚未开展电网接入工程建设或因新能源消纳受限等原因无法并网的存量新能源项目;负荷包括新增负荷,以及有燃煤燃气自备电厂或出口外向型企业的存量负荷。
从项目类型来看,绿电直连项目分为并网型、离网型两类,并网型项目的电源应接入用户侧,项目电源、用户和线路作为整体接入公共电网,与公共电网形成清晰的物理界面与责任界面;离网型项目的电源、用户和线路均与公共电网无电气连接,作为独立系统开展运营。
记者注意到,此前,已有多地出台文件,为出口企业打开“绿电直连”的试点大门。
今年2月13日,江苏发改委发布《关于创新开展绿电直连供电试点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苏发改能源发〔2025〕115号)。首批公布了5个绿电直连供电试点项目,包括阿特斯、宁德时代等多家出口外向型新能源公司的项目纳入试点。
更早一些,2024年12月12日发布了《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推进源网荷储一体化实施方案的通知》,一口气安排了10个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并明确提出要“探索建立通过新能源直连增加企业绿电供给的机制”。
支持各类经营主体投资
《通知》明确,支持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投资绿电直连项目,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支持民营资本等参与。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还特别提到了,绿电直连项目经营投资主体将不含电网企业。
《通知》提出,项目电源可由用户投资,也可由新能源发电企业或双方成立的合资公司投资;直连专线原则上应由用户、电源主体投资。但是,项目电源和用户不是同一投资主体的,需签订多年期购电协议或合同能源管理协议,并就电力设施建设、产权划分、运行维护、调度运行、结算关系、违约责任等事项签订协议,避免权责不明确,切实维护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
凡鹏飞解释,《通知》明确了绿电直连项目的投资运营模式。“长期以来,我国对于新能源接网工程都要求由电网企业统一投资建设,或者由新能源企业投资建设后再由电网企业回购,相关费用通过国家核定的输配电价统一回收。为更好推动绿电直连发展,《通知》创新了绿电直连电源和线路的投资建设模式,电源既可由负荷投资也可由发电企业或双方成立合资公司投资,直连线路由负荷、电源主体投资,若电源、负荷不是同一投资主体的,双方应签订多年期购电协议或合同能源管理协议。”
事实上,公平性是绿电直连项目发展的前提。
为公平承担电力系统调节责任和社会责任,增强公共电网为整个电力系统持续提供调节服务的能力,《通知》要求项目按国务院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缴纳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政策性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费用,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另一方面,文件也为项目提升经济性提供了空间。
《通知》提到,推动绿电直连项目挖掘自身调节潜力,增加新能源自发自用比例,减少并网容量需求和从公共电网获取的电量,合理节约电能量费用和系统调节费用,降低项目运行成本。同时,推动绿电直连项目作为整体参与电力市场,自主优化发用电曲线,在满足上网电量比例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电能量、辅助服务交易获取合理收益。
国家能源局相关人士透露,目前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快完善包括绿电直连在内的新能源就近消纳价格机制。
不过,业内人士也向记者表示,“成败关键要看是否能够在电网关系处理上有所突破,以及大电网能否有效配合。绿电直连一旦走通,也将为中国的新能源消纳将走出一条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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