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男子拖女童进小巷刑事定性#】 #警方通报男子将女童拖进小巷##38岁男子酒后拖拽6岁女童进巷被拘#近日,湖南娄底。赵女士称,6岁的女儿放学途中,被一陌生男子拉入巷子中。危急时刻楼上好心大叔冲下来制止并报警。目前,该男子已被拘留,自称当时喝了酒。而就在6月3日,湖南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发布警情通报:2025年5月20日下午,嫌疑人刘某某(男,38岁)酒后行至娄底市娄星区涟滨中街附近,拖拽一女童(6岁)进入居民区巷子,后被居民及时制止并报警。接警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将刘某某控制。经侦查,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已被拘留,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坚决依法打击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对于警方的最新通报,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李小亮律师向@扬子晚报 记者介绍说,如果寻衅滋事行为情节较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追逐、拦截他人等,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本案定性为刑事案件而非治安处罚的核心依据在于,刘某某针对未成年人的暴力拖拽行为,在公共场所造成秩序混乱和恶劣影响。刘某某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破坏社会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李小亮律师认为,司法机关通过刑事责任追究,彰显了对侵害儿童犯罪“零容忍”的立场,也呼应了公众对未成年人安全保护的强烈诉求。(记者 郭一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