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省医保局与省卫健委联合发布通知,对全省现行的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全面规范,并制定了新的价格项目标准。该通知自6月9日起正式执行。
根据通知,我省对照国家医保局等部门发布的《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将现行“螺旋CT平扫”“磁共振平扫(场强<0.5T)”“脏器静态扫描”等190类336个项目,统一规范为“X线摄影成像”“X线造影成像”“计算机体层成像(CT)平扫”等26类93项。
通知明确规定,公立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检查时,必须提供符合要求的“数字影像处理和上传存储服务”,并执行相应项目价格。对于不能提供此项服务的医疗机构,将在相应项目基准价上减收5元。同时,患者若选择“数字胶片云储存服务”,医疗机构不得未经患者同意再提供实体胶片。此外,医疗机构在常规提供影像资料后,如需额外提供,可收取相应费用。
规范后的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将按照新规定的医保支付类型和现行医保待遇政策执行,纳入海南省城乡居民、城镇从业人员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额度。医疗机构实际收费价格低于统筹基金最高支付标准的,以实际收费价格作为统筹基金支付标准。
根据通知,纳入价格治理范围的放射检查类项目价格为我省公立医疗机构政府最高指导价。公立医疗机构可根据成本变化情况自主向下浮动价格,下浮幅度不限。记者 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