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访网财观
首发 | 中访网
责编 | 刘佳琪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终审民事判决书显示,一位八旬投资者2021年花105万元购买一只公募基金产品,两年多亏损约30万元后,将代销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历经两次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银行承担70%的损失赔偿责任并支付利息,但二审法院却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一反转背后,凸显了金融产品销售中“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复杂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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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人起诉代销银行
根据判决书,原告赵某出生于1937年,住广州市天河区。2021年1月15日,赵某在某银行广州中石化大厦支行工作人员指引下,通过该银行APP申购了“博时成长领航混合A”基金,共计投入105万元。2021年1月18日,这笔资金从赵某账户转出至基金募集专用户。
然而,投资并未带来预期收益。2023年4月27日,赵某赎回该理财产品,赎回到账金额约75.03万元,亏损金额约29.97万元。赵某认为银行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过错,没有充分履行适当性义务,导致其遭受损失,于是将某中石化支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29.97万元及利息损失约13.43万元,并要求某银行广州分行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某中石化支行作为销售者,有义务向赵某全面介绍理财产品的性质及风险。但银行提交的基金申购过程演示视频系事后录制,不能证明其已全面履行风险告知义务,因此认定银行未全面履行适当性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考虑到赵某此前多次购买理财产品,具备一定投资经验,且有多次赎回机会却未及时操作,对损失扩大也有一定过错。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某中石化支行按70%的比例赔偿赵某损失20.98万元及相关利息,驳回赵某对某广州分行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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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反转判决
一审判决后,某中石化支行提出上诉。上诉理由主要包括:赵某是自行通过银行APP操作购买基金,网络销售过程符合适当性原则;银行在销售中已完全履行适当性义务,赵某购买的基金与其风险评估等级匹配,应自行承担投资风险;赵某的财产损失与银行无直接因果关系,他在多个时间段可赎回却继续持有,导致损失最大化。
赵某则辩称,自己年事已高,认知和操作能力有限,无法独立完成复杂的基金申购操作,都是在银行工作人员指引下完成的。而且自己风险承受能力较低,此前购买的大多是保本型产品,也不具备赎回基金的知识和能力。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中石化支行确认案涉理财产品为中风险级别,赵某在申购前做过多次风险评估,具备投资低风险至中高风险等级产品的资格,说明银行对其风险认知和投资风险承担能力进行了评估。此外,赵某本人有明确投资意向,银行也做出了额外的风险提示行为,应认定银行已全面履行风险提示义务。
二审法院还指出,赵某产生亏损的直接原因是金融市场正常变化和波动,并非银行不当销售行为所致。结合赵某自主购买、投资经验、审慎义务以及银行已履行适当性义务等因素,根据“买者自负,卖者尽责”原则,案涉理财产品的实际投资损失应由赵某自行承担。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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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如何保护自身权益?
这起案件的关键在于“卖者尽责”的认定。在金融产品销售中,银行等销售机构需要履行适当性义务,即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并充分揭示风险。但在实践中,如何界定“尽责”往往存在争议。
从这起案件来看,一审和二审法院的观点差异,主要集中在银行是否充分履行了风险告知义务,以及赵某的投资损失与银行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一审法院认为银行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全面履行了适当性义务,而二审法院则综合考虑了多种因素,认定银行已尽责。
对于金融消费者来说,这起案件也敲响了警钟。在进行投资时,消费者不能仅仅依赖销售机构的推荐,还需要充分了解产品的风险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特别是老年投资者,由于认知和操作能力相对较弱,在投资时更要谨慎。在购买金融产品前,应仔细阅读相关合同和风险提示,如有疑问及时咨询专业人士。同时,保存好相关交易记录和沟通凭证,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而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应进一步完善销售流程,确保充分履行适当性义务,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在销售金融产品时,不仅要提供格式化的风险提示,更要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进行个性化的风险告知和投资建议,真正做到“卖者尽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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