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微信等
即时通讯工具的普及
人际沟通变得更加便捷
许多重要事务
也开始通过微信处理
然而
这种便利性也被不法分子所利用
图源:广西云-广西日报近日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就审理了一起
与微信社交相关的诈骗案件
被告人陈某因出借
个人银行卡用于
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被依法判刑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南宁某海鲜批发交易市场老板钟某收到一条陌生微信好友申请。通过验证后,对方自称蓝某,表示正在某酒店招待单位领导用餐,需要采购一批海鲜,并要求钟某送货至酒店。钟某按要求备货送达后,蓝某却未支付货款。
次日,蓝某再次联系钟某,询问是否有东参等高档海鲜。得知钟某无货后,蓝某"热心"推荐了一个名为"某某海味批发零售商"的微信账号,建议钟某先向其拿货再转售给自己。
钟某随即与该"批发商"商定货物,对方要求预付一半货款,共计36000元。于是,钟某向蓝某催要前日的20000元货款,同时要求其预付新订单的一半货款36000元。蓝某随即发来两张显示分别为20000元和36000元的"转账记录"截图。
然而,钟某账户并未实际收到款项。蓝某解释称,这是因对公账户向私人账户转账存在两小时延迟。钟某核对截图上的银行卡号无误后,误以为款项已转出,便按照"批发商"的指示,将36000元货款转入了户名为陈某的指定银行卡。
转账后,钟某迟迟未收到货物,货款也始终未到账,这才意识到自己被骗,随即报警。警方根据线索,将接收货款的银行卡户主陈某抓获。经查,陈某涉嫌参与网络电信诈骗。
调查发现,陈某在明知上游资金可能系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仍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及密码等提供给他人用于转移赃款,并协助取现。其银行卡被蓝某等诈骗分子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其中涉及被害人钟某被骗资金共计36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利用其银行卡转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提供本人银行账户供犯罪使用,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据此,法院依法判处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件宣判后,陈某服判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现已生效。
另悉,蓝某等诈骗分子,公安机关正在全力追查中。
法官说法
主办法官 刘绍锋
微信加好友要慎重。陌生人忽然加微信好友时,一定要认真确认对方身份,不要随意添加,不要随意向陌生人透露个人信息。
在移动支付时代,骗子的诈骗手法层出不穷。常见套路之一是冒充买家,谎称已向卖家转账,利用伪造的转账凭证,以“银行延迟到账”为借口,诱骗受害人先行发货或支付钱款。法官在此提醒广大民众:进行转账交易时务必提高警惕,切勿轻信社交网络发来的转账截图。发生交易时,务必通过登录银行官方APP、网银,或前往银行ATM机、柜台查询确认款项实际到账后,方可进行后续操作,切莫因一时疏忽上当受骗。若发现对方身份或信息可疑,或不幸被骗,务必第一时间保存聊天记录、银行账号等关键证据,并及时报警,依法维权。同时,切勿为蝇头小利参与任何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如出租、出售银行卡、手机卡等,此类行为可能构成盗窃罪、诈骗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