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下来
刷脸要被刷十几次???
今天起可以拒绝了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公安部联合公布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
办法重点规范应用
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活动
保护个人信息权益
将于今天(6月1日)起施行
北京日报此前曾发布过评论
无论技术如何发展
都要守护大家拒绝“赏脸”的权利
当然,立法只是第一步,“我的脸我做主”,关键还在于监管到位。尤其很多场景中,人脸识别应用相当隐蔽,证据又往往不在被采集者一方,更加呼吁执法“长出牙齿”。比如,办法中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宾馆客房、公共浴室、公共更衣室、公共卫生间等公共场所中的私密空间内部安装人脸识别设备,那么相关场所的排查工作则有必要提上日程;再如,办法提到,人脸信息应存储于人脸识别设备内,不得通过互联网对外传输,这对于数据传输的管理也是不小考验。总之,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各方真正向前一步,才能筑牢个人信息安全的基本防线。
技术“向善”,方能“向强”。对人脸识别的限制,归根结底,还是为了给技术发展提供更加规范的创新环境。保持包容开放、客观审慎、依法治理的态度,做好科技便利与隐私保护的必答题,风险就会少几分。
典型案例
制作虚假人脸视频获利
支付赔偿金+公开道歉!
从2020年9月开始,郑某利用某即时通信软件组建群组。任某、戴某、陈某通过上述群组先后向郑某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制作虚假人脸动态识别视频,用于解封账号、验证App的实名认证,从中非法获利。
据悉,四被告自认非法处理个人信息2000余条,违法所得103000余元。其间,四被告利用某软件阅后即焚功能删除大量信息和交易记录,受害人数量、身份、信息去向、用途均无法核实。
另外,郑某、任某、戴某、陈某已经生效刑事判决书认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022年1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郑某等4人行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向广州互联网法院提起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四被告注销用于侵权的互联网账号、解散或退出用于传授犯罪方法的通信群组;向法院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13000元-30000元不等;四被告在省级以上媒体或具有同等影响力的互联网媒体上公开发表经法院认可的赔礼道歉声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通过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警示教育、公益宣传、志愿服务等方式进行行为补偿。
来源:综合广州日报、北京日报等
编辑:苏惠琳
校对:李芷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