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广州某职业学院将两名教师因迟到1分钟和提前下课2分钟认定为教学事故,并处以经济处罚及通报批评。此事引发争议。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根据《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等有关规定,高校拥有办学自主权。据此,校方有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处罚违规者,用刚性制度维护教学秩序。再者,教学活动讲究计划性与连贯性,教师本应准时到岗、下班,避免因迟到早退而影响教学质量。
不过,有关规定在强调“必要性”的同时,需要考虑“合理性”。处罚需同时满足“制度合法”与“执行合理”,方能避免滥用惩戒权。从这两起事件看,涉事教师因分钟级差错被认定为教学事故,不仅扣罚当月绩效而且影响年度评优,显然就有过度苛责之嫌。这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制度刚性有余而弹性不足的问题,有可能挫伤教师群体的工作积极性与职业认同感。
制度制定与执行,应当做到过罚得当、刚柔并济,特别要区分“无心之失”与“故意违规”。对于屡次迟到、频繁早退等实质性失职行为,必须以严肃追责来维护规则权威性;针对特殊情境要留有弹性空间,比如首次轻微违规采取警示提醒,同时建立报备豁免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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