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微讯江苏
5月30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正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新增了深化产改、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等规定。
2002年10月23日江苏制定了《实施办法》,20年来,江苏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劳动法治建设不断完善,工会的职责不断丰富发展,工会工作面临新情况、新问题,与劳动关系、工会工作密切相关的《实施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也与新出台的劳动法规存在不协调的地方,需要尽快进行修改完善。2024年省人大组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实施办法》执法检查,也明确指出了这些问题。
从省总工会进一步了解获悉:新修正的《实施办法》直面江苏工会工作的新问题、新挑战,总结近年来我省在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建会入会和合法权益保障、工会工作法治化、工会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等方面的有效经验做法,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符合江苏实际需求和时代特点,为充分发挥我省各级工会职能作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提供法律支撑。
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 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
本次修正后的《实施办法》共45条,其中实质性内容修改共17条,包括新增3条、删除1条;因名称变化和文字表述等因素非实质性修改共15条。
《实施办法》强化坚持党的领导。新增第二条明确指出,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点题、亲自部署、亲自指导的一项重大改革工作,是党中央交给工会组织牵头负责的重大政治任务。
江苏是全国产改两个全面试点省份之一,工作一直走在全国前列。此次修正,把产改内容写进了《实施办法》。新增第四条,将原第三条中规定的“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单列并分四款细化规定,明确产改的总体要求,并分别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会、企业三个层面规定了各方主体责任和工作任务,既能固化工作成果,又能推进我省产改工作继续深入发展。
总结江苏经验 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
随着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如何切实保障这部分群体的合法权益,是新时代工会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此次《实施办法》修正,总结江苏经验做法,新增第七条,规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应当推动在平台企业和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积极吸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未建工会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以加入所在地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村(社区)工会,或者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联合工会。
同时,在第十二条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纳入集体协商范围,在第二十三条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工会法律援助范围,条款之间相互配合,共同构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法律体系。
提升工会职能 完善维权长效机制
《实施办法》明确要求工会组织要加强思想政治引领,以服务职工为中心,强化维权基本职责,推动落实民主管理制度,加强数智化建设,构建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群众的工作体系。
2023年江苏在全国率先制定实施《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2024年制定实施《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在集体协商、民主管理和厂务公开等方面作出很多突破性、原创性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在强化集体协商机制的同时,将被派遣劳动者等纳入集体协商范围,在第十六条进一步规定了涉及职工安全和职业健康事项纳入职代会报告公示制度,将我省实践中好的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化下来。
近年来,江苏工会主动协同法院、检察院、人社、司法行政等,共同推进劳动者合法权益协作保障工作,得到全国总工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肯定。《实施办法》通过立法形式固化提升江苏好的经验做法,在原十九条规定的内容上增加一款,加强工会与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和社会团队的协作联动,探索工会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完善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机制,变为新修改的第二十二条,同时在第二十三条新增第一款,明确地方总工会应当为所属工会组织和职工提供法律援助、普法宣传、法律咨询等法律服务,构成工会法律维权多元化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