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0日
合肥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实际经营人、总经理鲁某某
在生产、作业中
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被肥东县人民法院
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缓刑一年十个月
经调查,鲁某某是合肥市肥东县某货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负责公司的日常运作和安全管理。
因鲁某某对所在货运公司所属车辆存在失管漏管、隐患排查不到位、对车辆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等问题,导致公司从业人员在生产、作业中发生五起亡人交通事故。
法院审理认为,鲁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判处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
合肥交警提醒
安全责任大于天,管理缺位会判刑。道路运输企业及管理人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车辆的动态监管,做好客货运车辆维护保养,强化企业从业人员教育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