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凌剑伊)记者昨日从南宁市市政园林和管理局获悉,今年1月,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南宁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修订稿经过征求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等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出台。新修订后的《办法》拓宽了垃圾处理费缴纳渠道,聚焦民生关切,针对不同群体实施差异化费用减免政策,进一步减轻群众负担,促进社会公平与资源节约,符合推动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的政策导向。
收费方式更科学。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采用随水征收方式,由收费主体委托供水企业代收,居民和非居民均按照现有水费缴费方式同时缴纳垃圾处理费。对不适用随水征收的用户和自备水源用户实行按户、按垃圾量等方式征收,由收费主体直接征收或委托各城区、开发区环卫站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与水费同步征收,逐步取代传统上门征收方式,该模式覆盖更广、流程更简、成本更低,可进一步提高收缴率和降低收缴成本。居民也可通过线上支付平台(如微信、支付宝)、银行代扣、线下营业厅等多种渠道缴费,既便捷又高效。
费用减免更惠民。《办法》针对特殊群体实施差异化的费用减免政策,充分体现人文关怀。强化对弱势群体的政策支持,对南宁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全部免收垃圾处理费;强化对“银发”群体的政策支持,对福利院、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点、长者饭堂站点等社会公共福利机构按收费标准的50%征收垃圾处理费;强化对“下一代”和“最可爱的人”的政策支持,对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不含校办工厂、商店、宾馆、招待所)、部队按收费标准的50%征收垃圾处理费;为精准区分实际居住户与空置房,同时鼓励居民减少资源消耗,对连续2个月及以上用水量小于2立方米/(户·月)的居民户免收此期间垃圾处理费。
此外,《办法》完善了垃圾处理费拖欠行为的追缴机制,将拒缴、长期欠费等行为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启动执法程序,保障费用征收的公平性和约束力。居民和非居民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存在漏缴、欠缴、逃缴等情形的,由收费主体发出《催缴通知书》,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仍未缴纳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予以行政处罚,并将处罚信息推送至南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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