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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8日,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表决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标志着我国进入了全新的
“民法典时代”。
作为新中国第一部
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民法典被誉为
“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从生活琐事到社会难题,
人们总能从民法典中找到答案。
在民法典颁布五周年之际,
让我们再度翻看民法典带来的
“典”“典”不同,
“典”“典”变化。
感受这五年间,
民法典对我们烟火生活的温情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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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以案释法:
一场中学生们自发组织的足球赛上,林某带球突袭,与前来防守的陈某激烈碰撞,随后倒地受伤。林某认定陈某踢伤自己,并指责学校没尽到管理责任,将陈某及其监护人、学校告上法庭,索赔59万余元。
法院认为,本案所涉足球活动系学生自发组织,林某、陈某自愿组队参与意味着自愿承受足球活动可能导致的损害后果,因此认定林某参与案涉足球活动属于自甘风险行为。另外,中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综上,法院判决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该案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自甘风险原则,强调参与者对于风险的预判,有助于提示人们注意预防体育活动给身体造成损伤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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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以案释法:
妻子立遗嘱将婚前房产赠与弟弟许某,同时约定丈夫李某再婚前可居住。妻子去世后,许某与李某因遗产问题发生纠纷并诉诸法庭。经判决,该房产归许某所有,李某拥有该房产的居住权。此后,李某发现许某欲卖房,他担心自己的居住权益无法保障,于是带着之前遗产纠纷案的生效判决申请居住权执行。
这是民法典颁布实施后全国首例居住权执行案件。法院最终作出执行裁定,将该房产的居住权登记在李某名下。之后,李某拿着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请不动产登记部门配合办理了居住权登记。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有了居住权不动产登记证明,即使“房子不归我,我也可以安心住”。民法典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居住权的物权地位,强化了对房屋居住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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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以案释法:
某小区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同意,在小区公共区域刊登广告,广告费用未公示也未分配。业主委员会起诉要求返还电梯广告租赁费用。物业公司辩称费用已用于成本支出和部分业主欠缴的物业费,但仅提供成本支出证据。
法院认为,小区电梯属于业主共有,物业公司经营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应单独列账、公示并分配。物业公司未履行相关义务损害业主权益,应返还收益,扣除合理成本;其以广告收益抵销部分业主欠缴物业费的主张不符合法定抵销规定,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扣除合理成本后向业主返还电梯广告收益。民法典针对小区共有部分收入的规定,明确了业主和物业公司的权利范围,有利于减少实践中纠纷的发生,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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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以案释法:
2021年,贾某去世,无配偶,无子女。贾某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其去世。贾某有贾某一、贾某二、贾某三、贾某四这四个兄弟姐妹。贾某四于2007年去世,生前育有一女张某。现贾某一、张某将贾某二、贾某三诉至法院,主张共同继承贾某名下房产,各享有25%的产权份额。
法院审理认为,被继承人贾某未留有遗嘱,生前无配偶及子女,父母均先于其死亡,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中,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故应由其兄弟姐妹继承。贾某的妹妹贾某四先于贾某死亡,应由贾某四女儿张某代位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贾某二、贾某三在贾某生前尽到了更多的扶养义务,在贾某去世后亦为其操办了丧葬事宜,依法应予适当多分。张某在诉讼中自愿将其应继承份额各半赠与贾某二、贾某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予以准许。遂判决:诉争房屋由贾某一继承20%的产权份额,贾某二、贾某三各继承40%的产权份额。
民法典在原有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的基础上新增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的规定,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可以保障财产在家族内部的传承,减少产生无人继承的情况,同时促进亲属关系的发展,鼓励亲属间养老育幼、相互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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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以案释法:
在小区散步的庾某,被35层租户黄某的小孩从阳台抛下装满水的矿泉水瓶惊吓,随后摔倒受伤。黄某在赔偿1万元后,未再支付其他费用。但庾某住院后病情加重,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且与当日受伤直接相关。于是,庾某将黄某诉至法院。
法院综合考虑庾某的自有疾病及伤情,酌情扣除部分住院费,依据民法典及最高法关于民法典时间效力、侵权责任等司法解释,最终判决黄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合计82512.2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依据民法典,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民法典中对高空抛物坠物致害责任的明确,回应了实践中难以确定行为人、受害人难以得到赔偿的问题,旨在根治“高空抛物”的陋习,维护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消除“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此外,物业的安全保障义务和公安的法定调查义务,这是民法典解决高空抛物问题制度上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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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再度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案释法:
赵某与孙某结婚时,赵某给付彩礼8.6万元。然而,两人实际共同生活不足一个月,且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经查,近4年内,孙某还有两段闪婚经历,在两段婚姻所涉离婚诉讼中,男方均和赵某有类似遭遇。赵某认为孙某将婚姻作为获取财物的手段,请求判决离婚并返还全部彩礼。
法院审理认为,孙某与赵某办理结婚登记,但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双方未能形成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同时,双方经常因孙某索要钱财发生争吵以及孙某之前涉及两次离婚纠纷。法院认定其有通过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判令其全额返还彩礼,再次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司法态度,维护正常的婚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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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二条也提到,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以案释法:
颜某某与罗某某育有双胞胎子女罗大某(男)、罗小某(女)。后因家庭矛盾未能得到有效调和,罗某某及其父母、妹妹等人将罗大某强行带离,去往外省。此后,罗大某与爷爷奶奶共同生活,居住在外省。颜某某无奈向法院申请,要求罗某某送回儿子,并禁止他再抢夺、藏匿孩子。
法院最终裁定罗某某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罗大某送回原住所,并禁止罗某某实施抢夺、藏匿子女或擅自将子女带离住所等侵害颜某某监护权的行为。法院针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参照适用民法典第997条规定签发禁令,能够快速让未成年子女恢复到原来的生活状态,是人格权保护事先预防大于事后赔偿基本理念的具体体现,对不法行为形成有力的法律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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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以案释法:
孙某先后8次将从网络购买、互换获得的4.5万余条含姓名、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的公民个人信息,通过网络出售给他人,用于虚假外汇业务推广,从中获利3.4万元。众多不特定人员的个人信息长期遭受侵害,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损。
这是民法典实施后首例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孙某未经他人许可,在互联网上公然非法买卖、提供个人信息,导致众多不特定人员的信息长期遭受侵害,扰乱个人信息正常的收集、使用、流通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孙某在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按照其获利赔偿损失3.4万元,并在省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做出了更为详尽的规定,案件适用民法典体现法律对不特定民事主体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的保护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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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以案释法:
配音师殷某意外发现自己的声音被AI化后,在被告某智能科技公司运营的平台中对外出售。殷某以侵害其声音权益为由,将某智能科技公司等五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五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精神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对录音制品享有著作权等权利,但不包括授权他人对原告声音进行AI化使用的权利。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某软件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了原告声音,构成对原告声音权益的侵犯。最终判决某智能科技公司、某软件公司向原告赔礼道歉,某文化传媒公司、某软件公司向原告赔偿损失共计25万元。
我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以立法形式将保护“声音”写入民法典,明确参照适用肖像权的形式保护自然人的声音,体现了对人格权益全面尊重和保护的立法精神。声音作为一种人格权益,具有人身专属性,任何自然人的声音均受法律保护,对录音制品的授权并不意味着对声音AI化的授权,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或许可他人AI化录音制品中的声音,构成侵权。
*部分图片由AI辅助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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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先锋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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