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扬子晚报
2023年,年仅15岁的四川女孩丹丹(化名)瞒着母亲在成都的鑫银汇KTV从事有偿陪侍工作。2023年8月26日凌晨,她在陪酒后从KTV的三楼坠下,下半身遭受严重损伤。此事在当年引发广大网友的关注后,涉事KTV因“有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的违法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被立案侦查。
5月29日,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在成都见到了丹丹的母亲彭女士,她表示,该案已审结,涉事KTV负责人彭某及无业人员陈某某、林某等三人均被判刑。“孩子留下严重后遗症,阴天下雨受伤处非常疼痛。目前每月的治疗费需两三千元。”彭女士现在只能每天跑外卖、打零工谋生,法院判决陈某某给丹丹的赔偿48586元,对方一直没有支付,她已委托律师办理。
彭女士接受紫牛新闻记者采访
组织未成年人陪酒,
受害人坠楼重伤
二审裁定书显示,主要涉及KTV经营者彭飞及其同伙陈某某、林某长期组织、控制多名未成年人在其经营的鑫银汇KTV从事包含陪酒及色情内容的有偿陪侍活动,并最终导致15岁未成年陪侍人员丹丹坠楼重伤的严重后果。此外,管理者陈某某还被揭露在案发期间对另两名未成年女性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
彭某是鑫银汇KTV实际负责人及经营者,提供犯罪场所、制定陪侍规则(包括着装要求、酒水销售指标)并参与非法获利分成。
陈某某是犯罪活动的主要组织者和执行者,负责招募、管理陪侍人员(含大量未成年人),安排陪侍业务及外调。
林某经陈某某介绍加入,协助陈某某进行陪侍人员的招募、现场管理及费用收取,参与非法分成。
三人明知且长期组织共计15名未成年人从事此项活动,其中11名未满16周岁。陪侍内容包含陪酒及允许客人“搂抱、摸胸、亲吻”等色情服务。通过设定经济惩罚(未达标扣钱)等手段对未成年人进行控制。
受害人丹丹2008年生,案发时未满16周岁,被组织从事有偿陪侍。在陪侍过程中因饮酒等原因,于2023年8月26日在“鑫银汇KTV”三楼走廊翻越栏杆坠楼,造成重伤二级(骨盆骨折术后、失血性休克等)及其他多处轻伤的严重后果。
丹丹的母亲彭女士告诉紫牛新闻记者,因为丈夫去世,她一个人带着两个孩子在成都打工。原来她一直以为女儿是在火锅店当服务员,案发那天夜里12点多,她正在洗衣服,接到丹丹打来的一个电话,声音很奇怪,没听清说什么,她心里面很慌。之后多次打女儿的电话,一直打不通。
过了大约一个小时,她晾好衣服,突然有人通过微信给她发来一些照片,说丹丹坠楼了,“我一下子就被吓蒙了”。那天晚上下大雨,她急忙带着老二和奶粉,赶到医院,“医生跟我说孩子的情况不是很乐观。”
医院病情证明
医院诊断丹丹为骶尾椎、左侧耻骨、髂骨、坐骨粉碎性骨折,失血性休克,此外身体还有多处骨折及肺挫伤伴感染。在诊断中还发现,小旭有凝血功能异常、肝功能异常、低蛋白血症、代谢性酸中毒、低钾血症以及抑郁症。
判决书显示,经鉴定,丹丹伤情构成重伤二级(骨盆骨折术后、中度失血性休克)及多处轻伤(胸腰椎骨折、体表瘢痕等),住院治疗117天。丹丹伤势很重,因为骨头疼痛难忍,在医院里共呻吟了大约20天。
彭女士说,丹丹在医院接受抢救的时候,三名被告人还曾带着人来到医院对她进行威胁,要求私了。
丹丹坠楼后接受抢救
女儿留下后遗症,
主犯拒不赔偿
一审法院刑事判决陈某某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彭某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林某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在附带民事判决中认定肖某合理损失(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合计145,756.91元。
认定陈某某、彭某、林某构成共同侵权,责任相当,各承担三分之一赔偿责任,即48,586元。
案发后,彭某、林某及鑫银汇KTV公司自愿赔偿肖某495,000元并取得谅解。但他们明确表示该赔偿不替代陈某某应承担的份额。故陈某某仍需赔偿其份额48,586元。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受害人丹丹(附民原告)及陈某某、彭某、林某均表示不服,提出上诉。
丹丹要求支持法定代理人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由陈某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彭某上诉要点:辩称不知陪侍者为未成年人、未参与组织管理、丹丹坠楼无关、应认定自首和从犯、罚金过高。
林某上诉要点:认为应认定其为从犯、非“情节严重”、具有从轻情节(初犯、坦白、赔偿、认罪认罚)、罚金过高无力承担。
陈某某则认为自己是从犯,丹丹坠楼与其无关,不属“情节严重”;强制猥亵罪证据不足。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4年11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所有上诉,维持原判。
丹丹身上留下的伤痕
丹丹一直到2023年12月底才出院,然后转到西部战区医院做了很长时间的康复治疗。但至今还有很多后遗症,两条腿长度不一样,需要再把一只鞋子垫高,走路才能平衡。另外,遇到阴天雨伤口就疼,腿部有明显的伤痕,以后没办法穿裙子。
彭女士看到女儿的样子很心疼,但只能用艾灸或者红外线理疗等方式帮她缓解症状。即使这样,丹丹每个月也需要两三千元治疗费,而她跑外卖的收入不固定,经济压力很大。
然而,此案虽然历经一审二审,主犯陈某某一直未支付赔偿款。
4月21日,彭女士向法院提出强制陈某某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款48586元。她在申请书中说,此案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某赔偿申请人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48586元,一审被告人上诉后经成都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已经生效,被申请人陈某某未主动履行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赔偿义务,特申请强制执行,请予以支持。
截至记者发稿时为止,彭女士尚未收到陈某某的赔偿款。
来源 |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宋世锋 徐韶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