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中国审判》杂志原创稿件
文|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昕杰
四川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马亮
推进统一化、标准化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作为深化司法改革、推进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最高人民法院以诉讼文书改革为先导,体现了人民法院坚持公正司法与司法为民的理念。认识推进统一化、标准化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的意义,不应局限于一事一域,而应将其放置在更宽广的历史维度、更深邃的现实维度、更前瞻的未来维度中加以理解。
顺应历史发展趋势
近代以来,在司法领域,推进统一化、标准化文书样式是历史发展的基本趋势,回顾历次民事起诉状变迁历史,可以从中窥见“纸面上的统一”对于一国法治现代化的重要意义。
自清末开始,中央司法行政机关多次推行诉状统一规则,以利于全国司法统一、便利民众诉讼。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旧法统,民事诉讼更加重视政策因素与政治影响。具体到民事起诉状上,出于便民起诉宗旨,此阶段的民事起诉状缺乏固定格式,在表述规则上更加突出政治性、生活性,而非法律性、专业性。当事人在书写起诉状时,大都采用政治性话语而非法律性话语来表达自身利益诉求,背后体现的法律关系亦较为简单。
改革开放后,为应对日益繁荣的商品经济与日益多元的民事关系,制定严谨专业的民事诉讼规则被提上日程。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作为新中国首部民事诉讼法,其对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文书的基本格式与基本内容提出框架性要求。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其规定民事起诉状应包含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证据、事实和理由,同时规定提交起诉状的方式。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民事起诉状的具体格式和提交方式作出细化规定。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明确了立案标准与对诉状的审查流程。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要求在民事起诉状中明确证据清单。2007年10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于民事起诉状相关内容进行了进一步完善。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对民事起诉状中的案由制度进行规范性指导。2012年8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强调民事起诉状的具体性与明确性,并增加了电子起诉状的规定。
进入新时代后,为适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并契合全面依法治国和推进司法改革的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起诉状持续进行优化。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推进立案登记制度,重新确立民事起诉状的提交方式与审查标准,并注重推进网上立案与电子诉状制度。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制定多种民事诉讼文书的格式范本,作为当事人撰写民事起诉状的参考。2017年6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继续细化网上立案与电子诉状规则。2018年9月9日,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北京互联网法院正式挂牌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对互联网法院的起诉状格式和提交方式作出规定。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推进法院电子诉讼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提供便捷的电子化诉讼服务,推动网上立案与电子诉状的普及。
综上所述,从新中国成立以来民事起诉状发展演进历程,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民事起诉状作为启动司法程序、关涉当事人利益的重要诉讼文书,格式不可任意,内容不可凌乱。民事起诉状基本发展趋势是标准化。设置标准的诉讼文书格式,提出明确的诉讼文书内容,这些要求不但有利于民事司法活动的专业化,还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实现诉权。第二,民事起诉状涉及复杂的民事权益和多样的社会事实,背后体现的是民生百态。其基本发展趋势是细致化。无论对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抑或纠纷的基本事实,还是当事人主张的诉讼请求及法律依据,只有被细致具体地展现出来,才能有效地推进审判工作,从而更好地维护当事人权益。第三,立案环节作为整个诉讼流程的开端,承载了权利实现的实体价值和过程正义的程序价值,必须体现法治的基本精神。因此,民事起诉状的基本发展趋势是注重准确性。当然,准确性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陷入烦琐法律名词编织的“话语体系”中,而是对生活事实和法律关系的有效凝练,避免出现“法律看门人”的困境,通达无碍地向人民群众敞开“法律之门”。
因此,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联合印发《关于印发部分案件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对于特定种类民事案件推行要素式、表格化的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正是顺应历次诉讼文书改革的基本趋势,亦体现出标准性、细致性与准确性的特征。
回应司法改革需求
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阶段,矛盾纠纷多发。“案多人少”始终影响着当前人民法院审判质效的提升。在无法大量增加办案人员数量的前提下,如何快速有效地解决各类纠纷,为社会矛盾提供权威可靠的处理路径,就成为司法改革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推进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统一,有利于促进民事诉讼流程的标准化与专业化,提升纠纷解决效率,提高案件审理质量。新的示范文本包含了多个民事纠纷类型(复杂的民事纠纷事实和细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各项法律要素,并以表格形式依次列明。具备法律常识的当事人群体通过填写起诉状会对案件法律关系形成较为清晰的认知,尚不具备法律常识的当事人群体通过这种方式亦可知晓案件的基本构成方式。同时,新的示范文本将民事纠纷以排列有序、逻辑顺畅的法律要素来呈现,法官通过阅读这些法律要素,能够从立案阶段便实现对民事纠纷处理的“标准化”,实现“类案同判”。
推进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统一,有利于节省当事人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诉累,保障诉讼流程更加顺畅、高效。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对民事起诉状中“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两部分内容仅提出原则性要求,均未列出明确指引。这让广大具有诉讼需求的人民群众,在缺乏代理律师等专业人士的帮助下,未必能精准陈述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在现实司法场景中,一些民事起诉状、答辩状也存在书写过于简单、内容抽象模糊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立案与审理过程中,尤其在难以快速判断案件是否符合受理情况,或难以准确确定案件争议焦点、需要退回补正或进一步明确诉讼请求时,对有些案件甚至需要作出重复开庭的决定,因此会增加当事人诉累。在使用新的示范文本后,人民群众能够通过勾选起诉状的选项快速判断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对于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案件,由于当事人在起诉状中准确填写了法律要素,人民法院可以实现快立快审,从而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推进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统一,有利于应对民事纠纷日益多元化的趋势,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随着我国建设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步伐不断加快,融资租赁、证券期货等新型民事纠纷不断涌现,民事纠纷不再仅限于“家长里短”,而是与民营企业的成长和发展密切相关。目前,我国民事纠纷第三级案由已达470余个。不同类型民事纠纷在诉讼请求、法律依据方面各不相同。单纯依靠固定类型的民事诉状范本难以有效涵盖日益多元的民事纠纷类型。新的示范文本采取结构化和表格化的内容形式,不同类型的民事纠纷区分采用不同的起诉状、答辩状,能够针对性地梳理案件事实和表达诉讼请求,体现新时代民营经济的现实需要,有效维护民营企业发展权益。
推进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统一,有利于高质量解决民事纠纷,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目前,笔者在多地人民法院看到,诉讼服务大厅除设有导诉专员外,还有由专职律师、法学志愿者组成的第三方力量。导诉专员及第三方志愿者指导当事人填写民事起诉状的过程,也是对案件当事人释法说理的过程,可以让当事人对法律权威、法律关系、法治力量有直观、具体的感受。因此,新的示范文本不但可以让案件当事人、法官快速聚焦案件争议焦点,还可以在当事人与案件承办法官、诉讼第三人之间搭建起一座高效沟通的桥梁,促进不同主体之间达成有效“对话”。如果案件当事人发自内心认同案件背后的法律关系和处理结果,自然能诚信地履行裁判内容,真正做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
面向数字法院的未来
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的不断创新与应用,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的深入结合,社会生产生活方式产生重大变革,这些变革也扩展到司法领域。司法领域积极回应这场数字变革,历经对智慧司法、互联网司法的反思与革新,发展到数字司法的认可和应用阶段。数字司法是对传统司法模式的理念、制度与机制的系统改造,其中数字法院建设是数字司法变革的中坚力量和重点工作。笔者认为,高效的数字立案应当是数字法院建设的前导步骤。推行新的示范文本,并非单一的立案程序改革,可以将其融入整个数字法院建设的大背景中,去体会其面向未来的重要意义。
数字法院建设的基础是精确、客观、可计算的“法律符码”,但这些“法律符码”不完全是冰冷的数字。“法律符码”背后不仅承载着人类行为的复杂模糊之处,还要为人类幽微难探的情感保留余地。目前,对“法律符码”的有益探索主要表现为“法律要素”。因此,在审判阶段演化为“要素式审判”,在立案环节也将演进为“要素式立案”。推行新的示范文本,本质上是按照数字法院建设的逻辑,将起诉状、答辩状进行要素式和标准化改造。在推行初期,新的示范文本以纸质形式呈现,然而,不少地方法院在实践中已经开始探索“无纸化”智能立案。例如,有的法院将新的示范文本与在线诉讼服务系统结合,只需要在在线诉讼服务系统中上传旧版起诉状,便能够智能识别并自动提取其中的要素信息,然后生成符合示范文本要求的起诉状。有的法院甚至只需在在线诉讼服务系统中填写相关要素信息,即可自动生成相应的民事起诉状。
理想的诉讼程序是在保持司法温度和人情关怀的前提下,将案件处理尽可能变成一门可以精确计算的“科学”。这意味着理性将占据大部分的空间,尽量压缩偏见、滞后等余地。新的示范文本之所以采用要素化信息和表格化结构,目的是尽量以理性形式来“化约”纠纷背后的复杂行为动机和多样利益诉求,推动诉讼程序向可精确衡量的方向靠拢。在今年的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国航发湖南动力机械研究所专职总师单晓明也建议要加快推进人工智能辅助审判系统建设和应用。因此,推行要素式、表格化的示范本文,不应被单独视为程序领域的一次改革,而是与人工智能审判辅助系统等其他举措共同服务于数字法院建设这一宏观战略。
推行新的示范文本有利于构建立案环节的大数据模型,从而促进立案程序的不断优化。新的示范文本采用要素式、表格化结构,符合数字时代构建可衡量、可计算基本“数字单元”的特征。这些法律要素信息经过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互相联网的诉讼平台和办案系统,可以被统计和归纳成为关联性极强的司法数据。对于诉讼当事人而言,新的示范文本体现了极强的数字特征和数字逻辑,能够有效提高案件当事人寻求司法公正的便利程度。例如,嵌入人工智能模组的在线诉讼服务系统,不但可以扫描民事起诉状并自动生成新版起诉状,而且可以根据当事人身份证号码,自动生成姓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民族、籍贯等基本信息,降低了当事人开启司法程序的成本。对于诉讼代理人而言,新的示范文本清晰归纳了案件法律事实、诉讼请求和法律依据,不但可以快速把握对方代理人的关注点,针对性寻找有利于己方的证据,而且方便采用项目管理方式跟进案件审理流程,及时反馈当事人的诉讼需求,从而提供更加优质的代理服务。
本期封面及目录
《中国审判》杂志2025年第9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67期
来源:中国审判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