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5月30日电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30日消息,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介绍,《办法》在保持评价目标原则、制度框架和评价结果基本稳定的前提下,进一步拓展评价范围、优化评价规则、加大修复力度、强化结果应用,并按照“税费皆重、税费一体、税费协同”理念,将全国统一征收、具备条件的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纳入信用评价范围,实现税费信用同评和制度集成升级,不断提高纳税缴费信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在评价方面,《办法》规定了税务机关遵循无记载不评价、何时记载何时评价的原则开展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明确了评价方式、纳税缴费信用级别的设定,规范了不能评为A级、直接判为D级和不影响评价等情形。
同时,纳税缴费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明确了信用修复的具体情形及对应的修复标准。相较于《办法》出台前主要有以下变化:一是加大了轻微失信行为修复力度;二是建立了欠缴税费指标渐次修复机制;三是新增了“整体守信修复”情形;四是细化了直接判D指标修复条件。(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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