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视点
离职后因入职竞争对手公司被“侦探”持续跟踪取证、因跳槽被索赔天价违约金……近年来,“竞业限制”成为一些年轻人重启职场的阻碍。
这个最开始是为了保护企业商业秘密而设置的制度,逐渐演变成制约人才流动的“枷锁”。在一些行业,不分层级、“全员竞业”甚至成为某种标配。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但是,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竞业限制判决调研报告显示,竞业限制案件中涉及的“两高”人员不足全部案件的30%。而且,如今竞业协议中对企业的限制范围也变得越来越广,一些头部“大厂”的竞业协议名单很长、范围很广。
过度扩张的竞业限制,让很多年轻人要么在最有闯劲的时候被迫在家休息,要么离开原来的行业找工作,也有人冒着风险跳槽,然后被索赔高价违约金。
如今,网络上出现了专门做竞业调查的“侦探”,被调查的年轻人不知道自己的信息是何时泄露的,也不知道该如何规避这些无处不在的“眼睛”。不少年轻人在网络上“抱团”,分享逃避“侦查”的方式,也向律师咨询这样的做法是否被侵犯隐私权。
更令这些年轻人难以接受的,是高昂的违约金——可能高达100万元的赔偿金额,令很多人难以负担。在此压力下,买房、买车、结婚、旅行,甚至维持稳定的生活,都成为幻影。
随着这类案件的增多,出现了专打竞业限制案件的律师。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典型案例,重申竞业限制制度的目的是规制不正当竞争,而非限制人才在企业间的正常流动。关于竞业限制边界的问题,也成为一些高校教师的研究课题。
大家提出了一些建议:要求在司法过程中进行纠偏,调查从业者是否属于“两高一秘”人员;调整补偿金与违约金的数额,设置可量化的标准;劳动监察部门应联合市场监管机构,确保竞业协议合理签署……
有专家曾提出,我国将竞业限制纳入劳动合同法,是基于其他相关立法、执法与司法的不足,从法治的整体性角度予以“补足”。多年来,我国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均加强了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在此基础上,是否有必要在劳动合同法中保留竞业限制制度,或者是否应调整其现行标准(如竞业期限等),还需进行实证调查和法律政策评估。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仍然面临商业秘密保护难、举证难、维权难、损失金额难以确认、案件周期长等困境。在这种情况下,竞业限制仍被一部分企业视为减缓核心人才流失、维持竞争优势的必要手段。如何在劳动者择业自由和保护商业秘密之间找到平衡点,成为从业者和企业需要共同思考的问题。
前不久,某互联网公司发布全员信,表示不再通过竞业限制个体流动,仅要求大家履行信息保密和不招揽义务。这显然是一次突破。
其实,在其他国家,已有几百年历史的竞业限制也面临着滥用问题。在一些国家的实践里,竞业限制最终转向通过专利保护、股权激励等市场化手段留住人才、维护竞争优势,这种思路值得借鉴。对于年轻一代的优秀人才而言,更为自由和人性化的用人单位具有显著吸引力。
对于劳动者来说,提升契约意识与维权能力同样关键。签订协议时,还需审慎评估竞业范围与自身职业规划的匹配度,留存工资流水、岗位说明等证据,确保遭遇不合理追责时,可以拿出切实有力的证据。
人才流动与商业秘密保护并非零和博弈。恰恰相反,人才的自由流动有助于整个创新生态的健康发展。但是,人才自由流动的前提,是为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建立起结构化支撑。只有不断完善相关制度设计,才能在为企业核心创新资产构筑起安全屏障的同时,确保劳动者不再困于不合理竞业限制。
(作者:王雪儿,来源:中青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