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穿着高跟鞋在健身房的跑步机上跑步,没跑多久因为跟不上跑步机运行速度摔了下来,构成十级伤残,起诉健身房索赔。然而,健身房跑步机旁的墙上就贴着不能穿高跟鞋跑步的提醒。
5月29日,益阳沅江法院通报该案,法院判决女子自己承担八成责任,健身房承担两成责任。
女子穿高跟鞋跑步摔伤起诉健身房
刘娜(化名)在益阳一家健身馆办理了次卡健身,2024年3月8日,她穿着高跟鞋进入健身房后,未换鞋就踩在健身房内的跑步机上,随即启动跑步机。很快她就跟不上跑步机的运行速度,伸出手抓住跑步机的扶手,仍没能控制住速度,摔了下来。
刘娜回家后感觉左踝部疼痛难忍,第二天她就赶去了医院,因此住院治疗14天。出院后经鉴定机构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刘娜找到健身房讨说法,健身房认为刘娜是自己摔伤,并且跑步机旁张贴了温馨提示,内容为“为了您的安全请勿赤脚或穿拖鞋高跟鞋上跑步机”。
根据健身房内的监控录像及照片,刘娜摔倒时身旁无健身房工作人员。健身房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公众责任保险,约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20万元。刘娜起诉健身房及该保险公司。
法院:女子自身承担八成责任
沅江法院认为,刘娜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参加健身活动时,应当预见到该项活动本身所具有的风险性,也清楚知悉且有能力判断自身当下的身体状况和体能是否适合继续运动,并在运动过程中应当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调整运动强度和速度,以避免发生运动损伤。
刘娜穿着高跟鞋使用跑步机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没有尽到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其自身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
本案中,在会员进场过程中,健身房教练、员工未能及时制止刘娜穿着高跟鞋进入健身区域。在会员训练过程中,健身房未安排现场安全巡查的工作人员,无人及时发现、劝阻、制止刘娜的不当训练行为,健身房未尽到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法院综合考虑运动本身所存在的风险性、健身房作为经营者对此类风险的防范能力及刘娜自身谨慎注意将会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程度,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认定健身房对刘娜的人身损害承担20%的赔偿责任,刘娜对其自身的损害后果承担80%责任。
刘娜在本案中的损失合计为17万余元,健身房承担的金额为3.42万余元。因健身房向保险公司购买了公众责任保险。根据保险条款约定,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刘娜损失3.25万余元,健身房赔偿1710元。
一审判决后,本案被告保险公司上诉,益阳市中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视频 三湘都市报全媒体记者 虢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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