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一起案例:某中学严禁学生携带手机等电子设备,并鼓励学生举报。原告宋某趁周某不在时,从其书包里搜出平板电脑交给老师,老师奖励宋某一瓶牛奶。周某发现后将宋某头、手等部位打伤。经鉴定,宋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宋某遂起诉要求周某、周某的监护人付某及所在中学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定,周某、宋某、学校三方都有责任:①周某将宋某打伤,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②宋某擅自拿走他人平板电脑的行为亦有不妥,自行承担20%的责任;③学校未正确引导宋某在发现其他同学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时应如何处理、未及时与周某进行有效沟通,且学校鼓励学生互相检举的做法会引发学生间矛盾,需承担30%责任。(央视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