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青馆给15岁女孩文身赔偿6000元!法院:未成年人文身,自愿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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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9 14:2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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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法制日报

15岁女孩偷偷去刺青馆文身,女孩母亲一怒之下一纸诉状将刺青馆及其负责人告上法庭。刺青馆负责人以女孩自己同意文身为由进行辩解。孰是孰非?

前不久,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就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通过法庭调解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刺青馆经营者向女孩支付清洗文身费用及精神抚慰金6000元。

《法治日报》记者近日采访了本案承办法官、顺庆区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全亮,了解案件办理的来龙去脉。

漫画:李晓军

不赔偿被起诉

2024年6月4日,15岁女孩小刘在手机上刷到南充市顺庆区某刺青馆宣传视频,出于好奇,与刺青馆经营者向某互加好友,并通过微信支付200元文身定金。

第二天,小刘到刺青馆挑选图案,向某在未认真核实小刘的年龄、身份,亦未取得其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便依小刘请求在其左手臂上文满南瓜花型文身,同时收取了700元费用。

“我在上海工作,当时听到女儿文身都崩溃了,立马开车连夜赶回,次日一早带着女儿去找刺青馆老板理论。”小刘妈妈李女士回忆说,当时刺青馆没有开门,她就打110报了警。

在民警建议下,李女士赶到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工作人员找到向某了解情况,并推动双方沟通协商。

“他一会儿说,是从微信朋友圈判断的孩子年龄,没有直接问年龄多大,看不出其系未成年人;一会儿又说,孩子的文身不是他文的,他没有责任。”李女士回忆说。

李女士告诉记者,为了将孩子身上的文身洗掉,不留伤疤,她特意将孩子接到上海找了一家正规洗文身的医院,得知洗文身按寸收费,需要洗四五次才能洗干净,差不多要4万元。

李女士要求向某赔偿一部分费用。遭拒后,她一纸诉状把向某和刺青馆告到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文身清洗费、清洗文身往返车费、误工费等共计48000元。

未查验身份证

2025年3月26日,顺庆区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小刘与被告向某、某刺青馆合同纠纷一案,由全亮独任审理。

法庭事实调查阶段,作为原告小刘的法定代理人李女士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之后,被告向某辩称“原告称我没问年龄,实际我问过原告年龄,我与原告是通过朋友圈认识的……”“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费,请原告举证证实”。

向某还提出质疑,原告代理人提出洗文身费用近4万元,费用过高,存在对刺青馆进行敲诈勒索的嫌疑。

李女士向法庭出示文身照片、转账记录。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无异议。被告向法庭出示了一组照片:第一组证明刺青馆店门口张贴了警示标识,公开拒绝18岁以下未成年人文身;第二组为原告照片打印件,证明看不出原告系未成年人;第三组照片证明原告去刺青馆之前,已在他处文身并上了颜色。

李女士对被告出示的证据照片不认可:“当时原告去刺青馆附近并未看到张贴禁止未成年人文身的提示,原告之前也没在他处文身上色。”

“禁止对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你是否清楚?”庭审过程中,全亮询问被告向某,向某说“清楚”。

“原告小刘身份证年龄是2009年,原告文身时,你是否查验她的身份证?”

“没有,我口头问了年龄,也看了原告朋友圈,原告从面容看确实不符合15岁的年龄。”被告向某辩称。

“你是否清楚你有义务查验客户身份证?”

“我有义务,我张贴了‘禁止未成年人入内’警示标识。”

庭审中,全亮询问被告向某对原告的文身能否提供清洗服务。向某表示可以,但他店里不提供洗文身服务,他身边有朋友可以提供这项服务,且有专业资质。

李女士说,女儿因为怕痛而不愿意清洗文身,上海有一家医院可以无痛清洗,价格比较高,她要求由被告提供洗文身的费用。

被告向某表示愿意承担部分费用,可由法院判决具体金额。

庭后达成和解

审理过程中,全亮意识到本案的性质,已经由合同纠纷转变为涉未成年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侵权责任纠纷。休庭后第一时间,经原被告双方同意,全亮进行了调解。

“文身属于皮肤有创行为,破坏皮肤保护层,存在感染疾病等安全健康风险;除此之外,文身清洗技术具有局限性,难复原,且清洗中易诱发其他身体损害。”全亮说,文身容易导致负面的社会评价,直接影响未成年人未来参军、公务员录用等职业选择重大权益,明显超出未成年人年龄与认知能力可独立判断的范畴,因此文身行为不属纯获利的民事法律行为。

2022年6月6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尽管店内有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标识,但作为文身行业经营者,向某在未仔细核实刘某年龄的情况下,仅凭口头询问和外貌判断原告刘某为成年人,未尽审慎义务,最终基于商业利益为刘某提供文身服务,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全亮说,李女士作为未成年人刘某的监护人,未能妥善履行监护职责,对刘某疏于教育监督管理,也存在一定过错。

调解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多次电话咨询南充当地多家店铺清洗文身的费用,报价在4000元至10000元不等。最终全亮结合当地实际,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向某向刘某支付清洗文身费用及精神抚慰金6000元。向某当庭履行完毕,李女士撤诉。

推进社会治理

5月20日,针对该起涉未成年人文身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结合案件审理发现的问题,顺庆区法院通过司法建议促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格执法监管,规范经营行为,要求业主在经营场所设立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显著标识,不向未成年人推送文身服务广告宣传;建立文身客户身份年龄核验程序和档案,杜绝为未成年人提供隐形文身服务。

“我们建议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挥监管部门优势,倡导文身服务经营业主作出保护未成年人责任承诺,拒绝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全亮说,通过行业协会等,强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守法诚信经营行业自律管理,净化未成年人消费市场环境。

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司法建议后,于5月22日与全亮和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庭长罗英一起到刺青馆集中的片区,有针对性地对文身服务经营业主进行普法宣传,引导其自觉守法经营。市场监督管理局计划随后在全区开展相关法治宣传。

“共同建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协作机制,畅通未成年人市场消费权益保护执法、司法合作渠道,增强保护合力。”全亮说,将不断完善联动机制,警示未成年人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远离文身等不适合其年龄的消费,呼吁社会、学校和家庭共同帮助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同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网,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法官说法

文身行为不属纯获利的民事法律行为,不以未成年人“自愿”为由产生效力。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尚不能清楚判断文身对其身体和人格利益带来的损害和影响,无论其是否自愿,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文身行为无效。

文身行业经营者未履行审慎核查未成年人身份义务,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文身行业经营者除在店内设置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标识外,还应尽到审慎核查未成年人年龄身份义务,对难以判明是否为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专家点评

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

生动实践

□ 王竹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秉持“如我在诉”的情怀,办好该案的同时,还以此案所凸显的社会问题为契机,向有关单位发出加强违法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执法监管的司法建议,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综合体现了司法办案与行政监管的联动效应,是法院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生动实践,对人民法院未来审理类似案件具有示范意义。  

一是践行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文身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对其将来的学习工作等可能会产生较大的影响。本案中法院援引民法典第19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规定,认定未成年人刘某虽系自愿文身,但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控制和辨别能力有限,以其年龄和智力尚不能清楚判断文身对自己身体和人格利益带来的损害和影响,且其监护人对文身一事事先不知情,事后亦不对服务合同予以追认,因此未成年人刘某与刺青馆订立的文身服务合同无效,这一办案原则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抽象权利转化为具体司法标准,体现了多维司法智慧。  

二是形成司法办案与行政监管的闭环联动。根据民法典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立法原则和精神,本案中,在过错认定方面,尽管刺青馆内有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标识,法院明确刺青馆经营者需履行年龄核验义务,因经营者仅凭口头询问和外貌判断原告刘某为成年人,未尽审慎义务,故经营者存在明显过错;在损害赔偿方面,法院将清洗费用等纳入赔偿范围,体现全面救济理念;在多元共治方面,法院通过司法建议推动市场监管部门建立文身行业“负面清单”自律管理。  

三是彰显了裁判者的司法温度。文身行为直接损害未成年人身体健康,不仅具有不可逆性,还可能导致未成年人在入学、参军、就业中被排斥,形成标签化效应,给其带来心理创伤和经济负担,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社会参与权和发展权。本案中法官重点关注文身对未成年人升学、就业的长期影响,倒逼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文身行业的规范,要求经营者履行年龄核验义务,促进未成年人保护体系的协同治理。  

近年来,文身行为呈现低龄化趋势,不少未成年人由于图案冲击、新奇感以及偶像影响等因素叠加,盲目跟风文身。尽管《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明确禁止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但部分商家为牟利仍违规操作。这说明在文身行业的监管上,仍然存在一定的立法滞后与监管空白。  

建议提升未成年人文身治理领域立法层级,完善违规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处罚措施,对违规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文身店和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包括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地方层面可以以人大常委会决议的方式先行先试,加快推进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当然,除了通过立法去“堵”之外,也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让他们客观了解文身的利弊和可能带来的影响。对文身未成年人还可引入心理干预机制,联合社会组织进行心理疏导,定期跟踪矫正效果,“疏堵结合”才是避免问题滋生的治本方法。  

(作者系四川大学市场经济法治研究所所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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