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是通道。
在金融司法领域,几乎没有通道这一说法。
通道方是法律认定的第一责任主体,而投顾则是建议机构,无最终决定权。即便投顾下指令一万次都被通道执行,也只能理解为投顾进行了一万次建议,通道方经过深思熟虑接受了这一万次建议。诸多案例扯皮,就是在通道方说我是通道不负责的狡辩中消耗。既然收了通道费,收了钱,就是第一责任人。
很多原告,容易告错人,死咬投顾不狠咬通道,输了官司。
2、永续债递延支付利息,是违约。
有些案件,在出风险的判断上,民间的,非标违约,递延支付利息,实控人跑路,展期,都不算实质性信用风险。
你想凭这个说管理人不勤勉尽责,是没有依据的。就像永续债递延支付利息,在市场往往会掀起轩然大波,但这司法解释只是发行人行权不行权的问题,与信用风险无关。
3、展期,是违约。
如2,一样。展期不是违约,是投资者自发在持有人会议上打成的结果。和发行人无关。
4、公开评级。
哪怕实际价格跌倒20块,10块,只要公开评级还是AAA,AA+,那就是优质资产。几乎所有的被诉人,都会拿公开评级当挡箭牌。
评级公司拉的屎,在金融司法领域,臭的很……熏死了成百上千个告状的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