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法治日报
□ 本报记者 张维 “期待法律实施后,各级政府能严格依法行政,切实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进一步激发民营经济内生动力,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注入更强劲的动能。”这是全国工商联副主席、永同昌集团董事长张宗真近日表达的期盼。 他所说的法律,正是自5月20日起正式施行的民营经济促进法。 民营经济促进法对于法治政府建设有严格要求。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现代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谭冰霖所说:“在法治政府建设层面,该法从市场准入、行政执法、政务服务、政务诚信等方面提供系统性、一揽子解决方案,为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搭载了强劲法治引擎。”
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
加强行政执法活动监督
除去市场准入,有关法治政府方面的内容比较集中地体现在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服务保障”这一章。 其中明确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制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等应当注重听取意见;与有关法律相衔接,明确规定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坚决遏制“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行为。对高效便利办理涉企事项、完善人才激励政策、健全信用修复制度、健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加强海外综合服务和权益保护等作出规定。 在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陈兵看来,该法强化服务保障和权益保护,以立法形式明确要求各级政府提升服务效能,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依法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完善企业维权救济机制,增强民营企业家的安全感和信心。 其中,行政执法备受关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作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要求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在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过程中,我们坚决贯彻落实上述决策部署,针对反映强烈的一些地方和部门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以及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等种种执法乱象,民营经济促进法作了明确规定,包括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涉企行政执法诉求沟通机制等,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司法部有关负责同志表示。 综观民营经济促进法有关行政执法的规定,给谭冰霖最深刻的感觉是,“使行政执法既有力度也有温度”。
行政执法有力度有温度
依法该严则严当宽则宽
使行政执法既有力度也有温度,这正是作为起草专班牵头单位,同时也是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司法部的初衷。 “在行政执法中,要体现对各类主体的平等保护,严格依法平等适用,不能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能仅仅为了让执法有温度而突破法律底线。规范执法不是执法越宽越好,更不是不执法,而是依法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局长刘波表示。 谭冰霖在民营经济促进法中找到了很多“证据”: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离不开行政执法有力监管,该法要求政府充分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如行政机关要按照职责权限,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要加大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依法查处侵犯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侵犯商业秘密、仿冒混淆等违法行为。 民营经济促进法针对行政检查过多过频、“小过重罚”、“过罚不当”、信用约束过滥等民营企业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领域,打出了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的“组合拳”。谭冰霖对此表示肯定:“对民营企业自身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原则和比例原则,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例如,在行政处罚领域,遵循平等原则和过罚相当原则。民营经济促进法规定涉企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在行政检查领域,民营经济促进法规定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涉企行政检查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并联检查”方式。 在信用监管领域,民营经济促进法规定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根据民营经济组织的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实施失信惩戒应当有法律法规依据,并符合比例原则。
治理账款久拖不结现象
定期清理市场准入壁垒
正在全国开展的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为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进一步落实落细写下鲜明的注脚。 据了解,此次专项行动的目标、原则、重点领域,与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规定、要求和精神都是高度契合的。专项行动的开展将更加深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依法保护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使我们的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可以专心干事、安心经营、放心发展。 除执法外,民营经济促进法中的政务服务和市场准入内容也与政府息息相关。在优化政务服务质量方面,谭冰霖总结了民营经济促进法三个方面的规定: 第一,便利企业登记程序。便利的企业登记程序是降低市场进入和退出成本的基础制度。对此,民营经济促进法规定,登记机关应当为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提供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设立、变更、注销等登记服务。 第二,公开政策优惠条件。近年来,政府加大助企帮扶力度,积极推出一揽子增量政策举措,但在知晓度便利度方面存在一定短板。对此,民营经济促进法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标准、条件和申请程序等,为民营经济组织申请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提供便利。 第三,丰富法律服务供给。市场竞争暗流涌动,企业时刻面临产品和服务质量、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等方面法律风险,对优良的公共法律服务有着强烈需求。对此,民营经济促进法规定,建立健全协调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商事调解、仲裁等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为民营经济组织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便利。 在市场准入方面,如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王利明所说:“民营经济促进法着力破除公平竞争的制度障碍,规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对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定期清理市场准入壁垒、禁止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中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等作出规定,以更好保障公平竞争。为了充分保障公平竞争,该法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并定期评估、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妨碍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此外,民营经济促进法赋予民营经济组织规则制定参与权,要求国家制定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者重大决策,应当注重听取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并为其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这显然也属于对法治政府的要求。